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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一户一表”的效力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一户一表”的效力认定



——重庆一中院判决刘如蓉诉元佳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庆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户一表
【全文】
  

  裁判要旨


  

  《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强制要求地产商必须提供相应设备,使业主直接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了“一户一表”,则业主诉求地产商必须提供相应设备,使业主直接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原告刘如蓉与被告重庆元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元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如蓉购买元佳公司开发的房屋。合同对户内配置供水设施的约定为:“接市政设施管网,二次供水,每户独立设表,表后管接入户。”实际上,该小区内设有总表,二次供水业主的房屋内设有分表。整个小区在供水公司只有元佳公司一个账户,接受二次供水的业主在供水公司并无独立账户,业主必须向小区物管公司缴纳水费后,物管公司再集中向供水公司缴纳水费。刘如蓉认为,元佳公司未给其房屋安装独立的供用水计量表,使其不能与供水公司进行直接水费结算,其行为违反了“每户独立设表”的约定,请求法院判决元佳公司为刘如蓉房的水表接市政设施管网,并设置独立的供用水计量表。


  

  裁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每户独立设表”仅是对计量用水的设施设备进行的约定,并没有对用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且“每户独立设表”也无法确定供用水合同的内容,而刘如蓉要求的在供水公司设立单独账户,与供水公司进行直接结算,本质上属于刘如蓉欲与供水公司产生供用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本案合同双方对供用水的权利义务并未约定,仅仅约定了安装独立的水表,元佳公司已经为每户业主安装了水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刘如蓉所主张供用水方式是指业主与供水公司直接结算水费;而元佳公司主张的是物管公司先居中与业主结算水费,再与供水公司结算水费的间接结算方式。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供用水合同的间接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与法律的规定。对此,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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