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财产保全是由两个程序组成的:财产保全裁定的取得和财产保全的执行实施。仅仅在财产保全取得阶段体现财产保全私权实现保障功能的设计,并不意味着财产保全私权实现保障功能的成就,还需在财产保全的实施阶段同样贯彻财产保全私权实现的保障功能。
但根据调查,财产保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遭遇了来自不同部门的阻力,有关职能部门缺乏配合,影响了保全措施的及时实施。如银行、证券公司、车管所等部门往往以内部规定为由,拖延阻挠保全措施的实施,对法院的保全措施不予配合。更有甚者,有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给被申请人通风报信,致使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法院无法采取保全措施。
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职能应由现行的执行机构来执行,立案庭或审判庭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迅速将申请及保全所需材料转执行机构,便于其快速执行。这样,财产保全方面的上下级关系才可以理顺,有利于妥善配置人、财、物力资源,而且可以跟上执行机构改革的步伐,便于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
【作者简介】
杨春华,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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