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村干部行为是涉嫌“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村干部行为是涉嫌“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曾伟


【关键词】贪污;职务侵占
【全文】
  

  一、案情摘要


  

  窦某、夏某、黄某、蒋某、沈某五人系六安市江店镇原张墩村两委班子成员。2000年上半年,宁西铁路修建从该村取土,经铁路部门和该村共同协商,明确了取土地点、面积、补偿标准(按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放方式等。但是在实际取土过程中,窦某等五人商议决定:在保证铁路部门取土总量的前提下,要求施工单位对取土场进行深挖,尽量少占用取土场面积,从而达到减少对农户补偿的目的。2000年底取土工程结束,到2002年底该村陆续发放完农户土地补偿款后,共计截留铁路土地补偿款12万元,随后,该村将12万元土地补偿款记入村帐。2004年初,原张墩村与邻村原东林村合并成立新张墩村,在即将合并之时,五人不愿将截留的12万元交给合并后的张墩村。因此,五人商议决定每人虚开6800元摩托车发票从村帐报销,五人合计虚报金额34000元。另外,窦某、夏某、黄某、蒋某四人又以上级部门要求为村干部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名义,从当地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国寿鸿瑞两全(分红型)商业性保险,每人金额20000元,四人合计80000元从村帐报销(因沈某担任村干部年限达不到上级部门要求的年限,没有购买)。这样两次共计从村帐虚报金额114000元,另外又支付村其它零星开支6000元,最终将截留的120000元土地补偿款全部支付。


  

  二、存在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五人行为涉嫌共同贪污114000元。其理由很简单,上述五人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依照《刑法》第93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刑法》九十三条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五人采用虚报发票方式,将铁路土地补偿款专项资金据为已有,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涉嫌贪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五人行为不能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该案核心的问题是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第9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问题以及本案中所涉及的资金属性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五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与职务行为具有一致性,不能照搬硬套,同时上述12万元资金属性已经发生了转变,不能简单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