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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下)

  

  第三,如何促进自认在诉讼中的运用。自认对于诉讼的公正、高效运行意义重大,民事诉讼应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促进自认。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采取如下措施:(1)借鉴美国民事诉讼中审前程序的先进经验,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诉讼文件和证据材料,促进双方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为当事人作出自认创造条件,根据自认的情况调整和指导当事人取证、举证,根据当事人起诉和答辩的情况及时总结双方在事实问题上的一致之处,通过特定方式确认某事实是否已获自认;(2)在法庭审理开始时,指出双方当事人在审前阶段就事实已达成的一致陈述,要求双方当事人不得就这些事实再起争执,除非有可以撤销自认的情况;(3)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及时总结并确认当事人在庭审中自认的事实,引导当事人就尚存争议的事实举证、质证和辩论;(4)在判决书中公开其认定事实的理由,明确阐明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认定了哪些案件事实,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判决的说服力与公信力,而且也可以对当事人(包括将来的、潜在的诉讼当事人)慎重对待自认起到引导作用。


【作者简介】
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在张卫平教授看来,划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标准主要有两个:“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所谓“程序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关系中,即法官或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哪一方对民事诉讼的主程序和子程序的起动和延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或者更准确地表述为:谁对民事诉讼的主程序和子程序的起动、发展、终止具有主导性。所谓“实体标准”的基本点是:法院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是由当事人提出。在划分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时,应当将这两个标准相互结合。详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体制性制约的分析》,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页。
,第15页。
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第104页。
,第415-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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