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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上)

  

  这里有一个问题可以问一下大家,决定再审的裁定可不可以上诉?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但是有些同学回答是可以的,这个答案也不错,为什么?其实是应该设置这样一个上诉程序。设置了这样一个上诉程序,就可以避免再审判决做出以后,对方当事人继续申请再审。前面我们提到的,就是把对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上诉程序来解决,免得案件判决生效之后再出现反复。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如果是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我们的再审要按一审程序进行,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如果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我们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不能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需要开庭,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首先由申请人来进行陈述,被申请人答辩。因为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就复杂一点,情况就多了一点。


  

  现实生活中,我们曾经为这些问题发生过争论。第一检察官出庭要不要起立?检察官说,我是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我的地位是监督者,我不应该起立。当时李鹏委员长在《合同法》调研时,旁听一个区法院的案件审理,开庭的时候他也起立了,这不是对法官的尊敬而是对法律的尊敬。人大对此问题不管,希望法检两家自己协商。我们协商的结果是,当事人起立,检察官进来,入位以后不要坐下,法官再出来。第二是坐到哪里?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检察官进来了,他到底应该怎么坐?而且他进来往往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进行申请,他要对判决进行“攻击”,要介入当事人平等的关系,我们就安排到和他支持的当事人一起。他说我的身份还有法律监督的身份,所以后来我们就给他安排在法庭左边呈45角的位置,还有就是高度问题,我们规定台子要比当事人的高10公分。这听起来像是开玩笑的事,但确实出现过。


  

  主要问题还是检察官到底参不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你抗诉的案件,提出了原判决的错误,甚至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在开庭的时候是否需要参与辩论,你拿出来的证据是否需要参与质证?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是这样的,检察官宣读抗诉书,之后他马上说,审判长,鉴于再审程序已经启动,我们请求退庭。我们的法官说,准许,就走了。避免当事人辩论的时候,他处于尴尬的地位。我觉得这是明智的。


  

  还有就是审理范围,我们这里做了一个规定,在抗诉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内审理案件。民事案件都是有审理范围的,当事人的争点应该固定,不能抗诉范围之外,我再审别的东西。但是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过这样的问题,检察院支持的当事人请求没道理,他没有支持的那个请求有道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现在是一个难题,有的同志主张驳回抗诉,让当事人另行申请进行再审。我觉得这样效率上是有问题的。


  

  但是进入再审以后,会有很多再审程序自己特有的情况出现,这就需要做一些详细的规定了。有一年我们开国际研讨会,请了一个日本专家,我们就不断地问他问题。案件进入再审以后,如果是回到一审,原告能不能撤诉?日本教授想了想说,可以。撤了诉以后,又起诉行不行?日本教授想了想说,可以。原告能不能申请追加被告?日本教授想了想说,可以。对方能不能提出反诉?日本教授想了想说,可以。后来江平老师说,你们不要难为人家日本教授,他们再审案件真是每年没有几件,但是在我们国家这种事比较多,我们做了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大家回去查一查就可以了,在这里我不耽误太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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