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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上)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初步厘清申请再审与申诉信访的案件。这与其说是立法厘清的,还不如说最高法院后续司法文件厘清的。07年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解决申诉难的问题。就有了一个说法,最高法院可以先搞司法解释进行规范,下次修改民诉法一定想办法解决诉权滥用的问题。随之,最高法院搞了两个司法解释,其中《关于审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讲了,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怎么办?就作为信访申诉来对待。


  

  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做出驳回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反过来有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条件,进入再审,判决其胜诉了,对方当事人能不能对再审判决再次提出再审?大家以为如何?反正至少目前在立法和司法解释里没有敢明确限制,也就是说,没有规范上的限制依据。


  

  随之就带来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几个变化,包括指导思想的变化,我们原来是很想规范诉讼秩序的,现在看来,要把解决申诉难、依法纠错作为主要的任务。第二就是机构人员的调整,可能有的同学知道,这些年以来,人民法院增加了很多机构,有审监一庭、审监二庭,还有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立案庭和审监庭是什么关系呢?立审分立,由立案庭来承担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审监庭主要负责再审工作,把一个民诉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分成两个部门来承担。


  

  有一个最大的变化是案件结构和审级上的变化。原来的再审案件是四级法院来负责,经过《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大部分案件集中在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造成了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上的极度紧张。有一个法院,它的法官每年要审查240件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律规定有期限,三个月内必须做出结论,这样就使上级法院一直处于高度的紧张状态。


  

  案件结构上,原来的一些一审终审的案件,现在申请再审增多了。有的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之后,不选择上诉,而是等判决生效以后,选择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有一个诉讼费用的问题,因为申请再审和再审是不需要缴费的,上诉是要交费用的。


  

  还有一个情况需要向大家报告一下,从08年以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理案件的总量是1000万;2010年更多一些,其中属于审判类的案件,就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审二审的案件每年750件左右;在2008年我们处理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所谓申诉就是刑事的申诉案件,加在一起是136286件,进入再审的案件是40083件。2009年我们收的申请再审案件126794件,再审案件上升了,是41575件。2010年申请再审案件121643件,再审案件45710件,也是上升了。从这组数据来看,似乎民诉法修改以后,申请再审案件从08年出现了高峰之后就开始下降了,再审案件的口子就开大了,好像是一件好事。但是申请再审案件的还是在高位运行,主要是在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带来了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办案量在增加和紧张。目前进入再审案件真正做出改判的,实际上不到50%,维持的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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