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理念错误这个问题,学者们谈得都非常好。法院系统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批评,主要是反思“有错必纠”的理念。我不知道在座各位对“有错必纠”这个词是一个什么样的感情和评价。目前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可能听了“有错必纠”还是认同的,反映了人们对恢复正义的追求,反映了对法院对勇于自我纠错的期待。但是我们接下来分析再审事由的时候,你就会发现,其实从法律预设再审条件的时候,就不是有错必纠。
另外就是所谓的无限再审的问题,造成的终审不终的现象。这种现象可能大家感觉不是很深,我们每天从事这个工作的同志,还有在座的老师,如果去过我们的信访接待站,是会有感觉的。我今天审批很简单很小的一个案子。在1999年山东省的一市里,一个小的塑料厂要盖一栋楼,也就是两层楼。没有钱,他找了一个自然人借了20万,借款期半年。到期之后没有还钱,这个自然人就向区法院起诉要求还钱,连本带息一起还。区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调解了。塑料厂没有钱还,把它盖的楼里的一间门面房还给当事人就完了。没想到过了两年以后,塑料厂申请再审,这块地是划拨地,房子是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要处分它们,并且要责令他们追回。没有按程序擅自处置了国有资产,同时划拨地上的建筑要是连房子一起转让,这是有问题的。所以当地区法院再审改判了,只能是判塑料厂偿还债务。可是这个自然人拿不到这个房子,塑料厂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得不到这个钱的。自然人上诉,中院驳回。之后自然人又继续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这就到了2010年了。到了2011年6月,山东省高院做出判决,撤销后来的一二审判决,维持最初的调解书。塑料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我们的合议庭拿来一看,这样的案件,20万在当时的市里能买两套房子,现在一套也买不了了,可是所谓的国有资产也是事实,划拨土地也是事实,怎么办?调解,调成了。当事人和解,之后塑料厂申请撤诉,我们同意了,签发了裁定。还有很多类似这样的事情,最极端的是,有一个离婚案涉及房产问题,前后出了16个判决和裁定,这么一个纠纷就像不断翻烧饼一样的翻来翻去,判完了另一方开始找,可以找检察院抗诉,还可以找人大代表,甚至采取激烈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感情,我们称之为“闹访”。我们法院对这种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终审不终,感触最深。另外还有一条事由不明确,还有检察院抗诉带来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位影响的问题。
可是在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的反应是什么?是你的纠错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内部的审监程序不能实实在在地产生作用。我们有一次办培训班班,一位教授来给我们讲课,他认为成立审监庭就是在做戏,是做给社会看的,是很具有政治性的举措,你们果然能够去解决内部的错判案件吗?怎么办呢?除了内部的审监要发挥作用之外,还要强化外部的监督。大体上就是这样。
实际情况怎么样呢?我必须有一个回应。在司法实践中,有少数法官枉法裁判,或者基于理论偏差、素质较差,出现错案,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还有一些案件程序不完善、司法文书质量差等,作为社会各界要关注这些问题,我们应当积极地给予回应。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果还是正确的,有一定当事人之所以申请再审,是利用程序在拖延执行,造成诉讼的混乱,这方面的问题也很严重,也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