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上)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再审实务
【全文】
  

  王军:各位同学,我们今天晚上的活动现在开始。今天我们这个讲座非常重要,请到的人物也非常的难得,讲的问题也非常的实用,你将来要当律师,到了最高法院,这个官司已经审完了,下面还有没有程序,今天我们就涉及到审判监督方面的问题。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宫鸣法官,1962年出生,安徽人,1984年在武汉大学法律本科毕业,2002年7月在我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得法律硕士,1984年7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刑事审判庭、《法律适用》杂志编辑部、经济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工作,曾经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这是全国非常亮眼的关键性的法官,还兼职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审判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等等,著作有很多,涉及民商法和诉讼法领域。今天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大家欢迎。


  

  宫鸣: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奉王军院长之命,我今天回学校做一次汇报。俗话说,干什么的吆喝什么,我是做审判监督工作的,所以今天的主题还是讲再审实务。大家知道,审判监督这一块这些年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今年也要进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所以我想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一下再审工作。


  

  说起审判监督庭,在法院内部是综合性的审判庭,人称“小法院”,包括了民事审判监督、商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工作,这些年案件量巨增,不少的高级法院都设立了两个三个甚至是四个审判监督庭,叫审监一庭、审监二庭,这个说起来是很奇怪的,这只能说是根据我们国家的诉讼制度和我们的国情决定的。


  

  就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庭来说,目前只有一个,包括十个合议庭,其中三个合议庭是搞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他们每年要承担重大案件的审判,以及对下级法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像网上热炒的一些所谓冤错案件,今年比较有名的是李昌奎案件就是由刑事合议庭进行监督指导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民商事案件的量是很大的,大概有80%的再审案件是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数量不多,但是影响大,我们有七个合议庭是从事民商事再审工作的。另外,我们还负责调研指导和配合法律的修改。


  

  现在我们就开始介绍一下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法律修改的情况。首先我们看一下审判监督改革的主要观点,关于审判监督这个词,首先我要说明一下,审判监督和再审程序在学界认为是不同的,我今天在这个讲座过程中间,我们就假定它是一回事,这样方便,不再细分到底有什么不同。审判监督的概念我自己归纳了一下,不那么准确,大家知道怎么回事就可以了。一点是原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第二个要点是是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条件提起,第三个要点是重新裁判。完整地说下来,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条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