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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上)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上)


宫鸣


【摘要】2011年12月1日晚7时许,高伟绅经贸法律博士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模拟法庭拉开序幕。做客此次论坛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宫鸣庭长。本次讲座受到了法学院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法学院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全场座无虚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出席并主持本次讲座。讲座正式开始前,王军院长向大家介绍了宫鸣先生,并对他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欢迎和感谢。 宫鸣先生于2002年7月在我校获法律硕士学位。1984年7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兼职有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审判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等。著述主要涉及民商法和诉讼法领域。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宫鸣庭长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提出了丰富而翔实的观点和内容。演讲在同学们热情的掌声中拉开帷幕。 宫鸣庭长首先详细介绍了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庭,接着谈论了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情况。他把审判监督的概念归纳为三点:一点是原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第二个要点是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条件提起,第三个要点是重新裁判。完整地说下来,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条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主体。 宫鸣庭长指出,重新审理是有条件的一次复审,绝对不是一个三审,并且区别于上诉。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叫做事后的救济程序,带有补充性。在法院内部或者是从诉讼法上看,绝对不是一个主旋律。 他与我们一起探究了审判监督的意义:有利于依法纠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的效力问题;如果把意义分得再细一点,则包括维护正确裁判的效力,警示原审法官,教育广大群众等等。 宫鸣庭长说:《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将再审事由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三是明确了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四是延长了特殊再审事由的期间。宫鸣庭长指出了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点:其一,它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再审之诉;其二,形成了民事再审的“三阶”架构,其三,突出的程序正义理念。 宫鸣庭长说,《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随之带来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几个变化,包括指导思想的变化。而最大的变化则是案件结构和审级上的变化。接着,宫鸣庭长又向我们介绍了再审工作里出现的问题。最后,他对民诉法中最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条或者说最可能引起争议的一处修改作了简要阐述。 宫鸣庭长的精彩演讲博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院长王军教授发表了对于演讲内容的几点评述。在随后的提问环节中,贸大的同学和老师们提出了非常犀利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如“最高法院的定位问题”、“ 人大立法的探讨过程”等。宫鸣庭长非常赞赏他们的问题并一一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相信精彩的讲述定能激发同学们长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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