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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与理性:知识产权法学现代性的演进

  

  按照韦伯的论述,理性分为形式的和实质的,前者以外观为标准,后者以内在逻辑联系为视角。那么,知识产权法学的形式理性,就应体现为理论的体系化,这种理论理性的直接体现即是对法典化的追求。实质理性,体现为一种对妥当解决中国社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说理及操作方案的追求,或者说,知识产权问题解释和解决之道的中国化,这将显示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特征。体系化的追求,最直接地表现为众多学者对知识产权各个部门法律基本原则的提炼,试图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已经进入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视野的其他权利在理论上抽象出某种基本原则或共同基础,这类成果主要包括了各式以“知识产权总论”命名的专著。在构建理论体系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学研究领域不断地得到拓展。在此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自身对商业和技术的依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心已悄然发生改变,从创作者、创造者的利益转至投资者利益,在这一意义上讲,著作权法已经变成经济法、商法的一部分。法律保护重心的迁移,直接影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者的利益立场。不少学者的研究起点和重心开始发生转向,从权利人到社会公益或社会公众,后者逐渐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力量突显的领域,从本质上讲,这构成制度启蒙之后最为重要的理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如前文所言,对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公共利益及公共政策的研究,由概念而系统,由抽象进而具体地展开。


  

  知识产权法学的理性,除了可从以公共利益作为逻辑起点的研究内容获得体验之外,还表现为国际视野的初具和国际双向交流的形成,这里指的是一种输出性的国际视野,虽然至今仍然幼稚,但远远不再是早期的模仿式制度再造。因为是舶来品,所以或者学习日本、或者学习欧洲大陆国家、或者学习英美。模仿式制度再造,其眼界饱含的是缺乏自信的谦卑,或者说,就是一种单向维度的制度输入或就范。


【作者简介】
康添雄,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高凌瀚:《欧洲七国学者论著作权客体和主体》,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张勤:《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2期。
韦之:《知识产权客体的统一称谓之我见》,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4期。
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25页。
西南政法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册)》(内部出版),西南政法学院自印教材1983年版,第3页。
《日本著作权法》(无继承人时等的著作权的消亡)第62条“第1款:著作权在以下情况即告消亡。(一)著作权所有者已死亡,该著作权依《民法》第959条(归国库的继承财产)的规定应归国库时;(二)作为著作权所有者的法人解散时,该著作权依民法第72条第3款(归国库的剩余财产)或依其他法律的规定应归国库时。第2款:电影著作物的著作权依前款规定消亡时,适用于第54条第2款的规定。”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215页。
[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版,第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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