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业小区停车位完全市场化的立法误区及其矫正

  

  其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配建比例的确定需要考虑土地资源与人口比例,地方行政性规范文件更易于契合当地实践需要,平衡居民对停车位的需求和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避免因全国统一规定的停车位法定配建比例可能带来的各地“旱涝不均”的情况。从笔者查询到的相关规范看,各地现行地方行政性规范文件中关于停车位法定配建比例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宁波市规定二类住宅停车位配建比例为0.2停车位/户,湖州市规定一类住宅停车位配建比例为1.0--2.0停车位/户。


  

  最后,效力层次较高的行政法规和《物权法》,其制定和修改程序远较地方法规严格,地方法规则能因时而变、灵活调整,以适应实践需要。当然,突破上位法关于停车位法定配建强制性规定的地方法规当在违宪审查之列。而经过多年的实践,地方性立法在停车位权属方面也积累了较多经验,具体规定交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更能提高地方立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地方性立法因与地方实践相契合,可以提高停车位法定配建制度的执行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作者简介】
杨遂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包赛:《上海物权法第一案车位车库归属挑战交易惯例》,《人民日报》2007年11月12日。
参见杨遂全:《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不能忽视的100个问题》,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面。
参见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权属》,《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参见陈延:《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须依是否计入公摊而定》,《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26日第3版。
参见梅夏英、王亚西:《论高层建筑物的车库权属》,《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同前注
参见南京市规划局、公安局制定的《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里标准与准则》(宁规字「2003]49号)。
同前注,梅夏英、王亚西文。
参见王荣移气《试析<物权法>车位(库)归属规则》,《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s期。
参见刘阅春:《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当代法学》2007年第s期。
参见梁天宁:《地下车库权属的法律问题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同前注,陈延文。
参见杨立新:《窗前绿地、楼顶空间、停车位—论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必须解决的三个问题》,ht印:刀www. yanglx.
com/dispnews.asp? id=373,2010年12月2日访问。
参见徐生枉:《居民住宅小区车库产权的经济学分析》,《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
《房产测童规范》(GB/T17986-1-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I''50353 - 2005)作为国家标准,都规定作为人防
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陕西省、北京市、岳阳市等地的地方行政性规范文件也有相同规定。
参见于彦彦:《浅谈小区车位、车库归属》,《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
参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