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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定”和“不判”的关系

“酌定”、“不定”和“不判”的关系


王建胜


【关键词】酌定;不定;不判
【全文】
  

  “酌定”、“不定”、“不判”


  

  在南阳评查所涉及的河南三级法院合同类型案件过程的,发现现段时期在列明合同案由的判决中频繁使用“酌定”判决内容,这虽比因证据不足或无证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定”所体现的法官裁量权主动性稍强一些,但“酌定” 与“不定”同属一性质,结果迥异的原因耐人寻味?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有条件的附加,这个条件是法官的权威而不是权威的法官,国家赋予法官逾大的自由裁量权就预示着逾大的国家法制的健全度,中国缺少的是法官的权威而不是权威的法官。中国司法实践在民事审判合同、侵权纠纷两大领域内,存有法院审判主导思想错位之嫌。侵权裁量权追求的是标准化、精确化,如交通事故案件,制定了详尽的类目,各种规定指导性了精神抚慰金赔偿最高数额不高于十万元、一般不高于五万元、多少多少残级不高于几万、几千元等等,把本应该发挥法官裁量权的领域限制了;把本不应该发挥法官裁量权的合同领域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宽度在合同领域,除了法律规定违约金显失公平可以适当调整外,对合同的从债权、间接损失、替代损失等要慎用、少用或者不用自由裁量权,不雕不琢现自然本色,否则会有失法理精神,违背合同私法自治原则。


  

  下案较为典型:


  

  2004年8月20日,X省电力研究所与南阳市规划局的下设办事机构南阳市规划建设技术咨询南阳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显示屏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630万元,结算方式为预付人民币200万元,运行后15日支付总货款的70%,显示屏运行两年后再支付总货款的15%,剩余的15%货款由乙方作为股份入股并分红,组建合资公司之事宜另行商定;违约责任为每逾期1天,付价款总金额3‰滞纳金,逾期交货,每逾期1天付价款总金额3‰滞纳金。


  

  合同签订当日,南阳咨询服务中心向X省电力研究所预付了200万元货款,2004年10月22日南阳市咨询服务中心(甲方)与X省电力研究所(乙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内容为:“编号为LED2004-0802H号电子显示屏购销安装合同,在第五条款中表述:柔性全屏显示屏总价为人民币陆佰叁拾万元(630万元,含全部系统及架体安装等),并约定630万元中有100万元为架体建造款项。现架体建造单位南阳市建总公司预算价已超出170万元。经合同双方协商,乙方X省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所承担原合同约定的100万元增加到110万元,并在后续款中给付。其余款项由甲方南阳市规划建设技术服务中心另行承担。显示屏点亮时间为架体完成后15日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10月23日开始安装,2005年2月6日安装完毕,同日,显示屏点亮。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5年8月9日又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南阳显示屏工程总造价报告“,合同造价为630万元,追加音响231932万元(其中第一次音响部分追加167132元,二次音响追加64800元)合同总造款为6531932元,后经双方协商,将南阳市规划局的框架结构折价110万元抵工程款,在诉前南阳市规划局已支付X省电力研究所工程款426万元(含X省电力张江川借款1万元),下欠工程款1171932元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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