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物业纠纷矛盾——从业主大会和为主委员会的强制建立突破
潘佳
【关键词】物业纠纷
【全文】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由来已久,物业侵犯遗嘱合法权益的的情形早已不足为奇。实践中,激烈的双方冲突总体来说是少数,而大量的暗中的利,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情形比比皆是。比如,电梯中随意挂广告,小区内高价车位出租等等。作为代表全体业主和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对抗物业企业的违法,侵权行为的最有力武器,好比企业中的工会组织。缺少了业委会和大会,现代社区存在和发展的意义被极大的扭曲,本应由小区自治,当家做主的民主形式,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潮流。时下中国大量业主共同管理组织的缺失,虽不是矛盾的根源,但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物业的恣意和不作为。
从立法来看,业主大会和委员会成立和运作早就不存在制度障碍,已经比较成熟。早在2007年,《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此外,《物业管理条例》也做出了相应指导。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从各个层面明细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据此,规范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具体运作规则已经不存在障碍。据笔者的间接考查,业主委员会和大会的存在数量微乎其微(虽未找到数据,但通过上网的搜索和笔者向各地的朋友,还很少获悉小区自己成立了业主大会和委员会)。制度的执行率和想而知。
业主大会存在的意义毋庸置疑:亦有着权力制衡的理念,民主宪政价值的考量。虽不能保证没有纠纷产生,实践中确实是对抗物业的主要力量。那么,我们现在急缺的是各个小区这一组织的强制建立。为什么强制,答案很简单,因为现实中没有多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而自愿成立存在诸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