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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和不独立司法

  

  当然某市慈善总会为何给付建房资金,有何法律依据,支付后的资金缺口如何填充等,不是几句话能说明白的。慈善总会出入的款项都是善款,在民事法律上应属于馈赠性质,如此说来,得到馈赠款项并不解除赔偿主体的赔偿义务,如果爱心捐赠的款项的使用偏离了爱心意愿,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这个角度说,某市慈善总会的行为值得研究一下了。


  

  【针对解释】1、爆炸事故调查结论只有现场勘查结论、现场模拟实验、物证鉴定缺少当夜供气的相关证据,没有走访调查小区住户,没有提交供气日志等说明气压正常的证据,这样的调查结果不全面、不客观、不具体,在诉讼中缺少抗辩力。按民事证据规则应当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部门出具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威结论的证据材料。2、18号整座楼与楼内附着物和陈设物品的毁损以及临时租赁居住产生的租赁费等不统属为一个赔偿项目,而且所诉金钱给付与物物替代赔偿也不属于一类的诉讼请求,二者不可等同视之。


  

  【侵权性质】《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第72条系关于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决定某一行为是否为高度危险作业,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下列六项:(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具有高度危险;(2)因该行为产生损害机率是否很大;(3)通过合理的注意是否能避免危险发生;(4)该行为是否为经常用性作业;(5)该行为在其安置装配地点是否合适;(6)该行为对公众的价值。对比以上规定给大家提供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判断高度危险作者特征的标准。具体本案的“作业”,六点一一符合,在其中只有第五点属于用户个人的原因促使,其余皆与供气和管理的主体存在关联。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时,相对于危险作业所有人或管理人而言,受害人没有专门的用于测量的仪器,无法用科学的方法判断燃气是否出于正常使用的阀值范围,处于弱势地位,往往难以举出直接的证明他们的损失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据现行法律,所诉责任主体应负对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责任。所以在证明责任上,法律体现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降低受害人举证责任,适时适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让受害人担负证明所受损害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较大的可能性,法律就推定这种因果关系存在,除非被告能提出反证,证明此种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必须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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