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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的效力

  

  五、对本案的评析


  

  通过以上分析,本案的合理答案已经得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在二审的法庭辩论终结时已经得到了确定,因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完了辩论程序,所以即使一方当事人去世,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收到用来体现早已实际上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院判决文书,也不影响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既判力的生效,因而女方无权主张继承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到了判决的效力、既判力、既判力的时间界限等概念并区分了判决文书形式上对当事人和社会的生效与判决实质上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即既判力生效的不同时刻。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突出,因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之中出现了大量难以解决的问题,有法等于无法,只好靠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一个个批复来解决,这实在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之中,法条之中的用语与理论上的概念,如“判决确定”与“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等没有统一起来,这势必会导致在对条文进行解释时由于概念不统一而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出现歧义和没必要的学者的争执。因而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立法之中应该对这些问题加以考虑。


【作者简介】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李琳,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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