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不管混合庭中陪审员人数多少,陪审员都难以对司法权进行有效制约或监督,司法权仍由专业司法人员所控制。因此,完善论者所提的诸多方案,由于缺乏监督或分割审判权的实际可操作性,并不能真正有效解决陪审员陪而不审的老问题[6]。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的方案只是触及问题表面。
完善论者的方案也并不能保证审判质量的提高,实现其追求的司法公正。在英美国家,审判机关是一个非常封闭的职业组织,法官都受过很高的法律教育,具有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专业化程度非常高,西方陪审制度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抑制法官过于职业化、司法过于专业化。反观我国,司法职业化水平很低,法官专业化程度差。在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实行陪审制度,一个素质不大高的法官加上两个不太懂法的陪审员,审判质量可能更糟。[7]当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应该是强化司法的职业化程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法律素质,而不是使司法更加大众化。
那么,陪审制度能否有利于司法制度的完善?完善论者认为,在有限的案件中,许多优良的制度如言词原则、直接原则、不间断原则及事实和证据当庭确认原则等,如果确立并运行,将使完善的庭审方式在此得到示范效应,从而对中国现下司法实践逐步起到推动改造作用。完善论者的这种初衷固然美好,但需注意的基本事实是:第一,如果确需在完善论者所谓的有限案件中推行陪审制,那么这些案件也只是相对较少,在案件数量很多且急剧膨胀的情况下,现实中推行陪审制的案件数量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如若全国法院依其方案推行,其实质无异于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运用陪审制。在国外陪审制因程序烦琐、成本高、效率低而渐呈衰落之势的世界背景下,[8]究竟有无必要推行陪审制,需慎重考虑。第二,完善论者欲完善的其它司法制度,在中国远远还未建立。它们所需的相应制度背景,中国现下乃至未来较长时期内难以具备。如果不考虑相应的社会因素,设计得再完善的陪审制,其完善性也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不能实现。即便付诸实施,可能会带来新的甚至更严重的问题。
由此可见,完善论者的方案在现下中国并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可行性,相形之下,笔者认为废除论者的主张更具合理性。[9]但对于废除论者而言,以下两点应当给予相应关注:第一,中国目前正采取许多措施,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或许,这些举措有待完善,但无疑在朝进步方向发展。在上述民主进程整体推进的背景之下,大凡民主性的措施,既会为国家重视,也令老百姓看重。就陪审制而言,即便它形同虚设,并无实际价值,但毕竟有民主象征功能,或多或少能使百姓感到享有国家权力。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一方都不可能将其轻易抛弃。第二,近年来,各类刑事、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法官数量相对较少,法院面临巨大的案件压力。而刑事、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符合法定条件者必须采用合议庭制进行审判,在中国,这样的案件不在少数。为解决困难,许多法院充分运用陪审制度,吸收人民陪审员诸如实习学生与正式司法人员组成合议庭陪同审判。这既符合法律的强制规定,又节约了法院人手,有利于处理众多案件,甚至可能节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