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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制度:比较、反思与前瞻

  

  三、前瞻


  

  目前学术界针对陪审制的衰落,提出了两种相反的解决方案。一是主张对陪审制予以改革和完善,原因在于:(1)陪审制(参审制)既能有效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也并不影响诉讼效率;(2)如果完善陪审制,赋予陪审制新的内容,则不仅能克服现有司法腐败不公的弊端,并且有助于加速司法民主化进程,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最终有利于司法制度的完善。其完善方案大致为:(1)陪审员选任的民主化。(2)陪审案件的有限化。(3)陪审制度完善的协调化。[4]相反的观点则主张废除陪审制,理由主要有三:(1)陪审制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意义上是象征性的;(2)陪审制并不能充分保障诉讼公正的实现;(3)中国的陪审实践与原来意义上的陪审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陪审已无实际存在的必要。[5]具体而言,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陪审制是否能体现司法民主、能否充分利用公众智慧、能否教育民众及克服司法不公几个方面,二者各执己见,难以达成基本共识。


  

  笔者认为,完善论者的完善方案固然有其积极意义和合理之处。但问题在于,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当如何行使权力?是像英美陪审团一样对控辩双方的争议享有单独裁断权,还是维持现状,抑或还有其它路径?对此,完善论者并未正面予以回答,但实际上倾向于按现存的法官权力结构——混合而平等的裁判来运作陪审制。但在笔者看来,正是在这一点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英美陪审制的基本内涵在于:通过分割行使司法权来实现对司法权的制约与监督,避免司法垄断与专横。然而在中国,如前所述,由于长期实行职权主义诉讼,陪审员难于参加庭前活动,对庭审提出的事实与证据往往感到十分困惑。同时,审判者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也使未受到专业训练的陪审员颇感力不从心。在双重窘境中,陪审员不得不接受职业法官的指导。其次,中国是“官本位”传统浓厚的国家,陪审员虽然是合议庭的法定组成人员,但毕竟是普通百姓,易于对国家官员——法官产生权威趋从心理,从而认同法官的意见与主张。再者,陪审员只是选任参加某一案件的审理,他们不是国家正式编制人员,无须担心办错案件会受处分、被扣奖金。而在承办人负责制的司法环境下,承办法官则必须为自己的判决承担主要责任,相应在裁判中也要求享有更多的权力。而法官权力的强化意味着陪审员权力的弱化,双方难以平等行使司法权。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在表决时往往遵从法官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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