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国陪审制的实施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对于任何一项司法制度而言,必须有一套能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其它制度相配合,才能正常实施。在英美国家,与赋予进入司法程序的既无专业知识又无司法经验的非法律职业者——陪审员独立裁断权相适应,具备了相关的配套制度诸如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不间断原则、庭审集中主义以及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以使陪审制真正发挥效用。而中国现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极少,直接、言词原则等均未确立。配套制度的缺乏使非法律职业者——陪审员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价值理念的影响使陪审制的有效运作受到深层影响。这首先表现在对陪审制的政治功能的定位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建立在对执政者怀疑的基础上,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设置了一套较健全的制衡、监督制度。陪审制也是确立于这样一种保护当事人权利尤其是被告权利的理念之上。整体上,英美陪审制运作的基本理念有二:一是基于对国家权力之一——司法权的不信任倾向,试图通过陪审制来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二是为了体现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让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这种直接民主有利于弥补代议制式的间接民主所无法克服的一些弊端。实际上,无论是基于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还是基于司法民主的制度考虑,其核心均在于保障权力的公正行使,这里,陪审制通过对权力的分割实现了对司法权的制衡与监督。与英美不同,中国历史上有较浓厚的集权传统,公众出于对秩序的期望,愿意赋予司法机关较大的权力,而不注重对司法机关的限制和约束。受历史传统和社会理念影响,陪审制在中国确立后,其政治功能与英美有所不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迫切任务,是将人民动员起来,团结一致,充分发挥他们的革命积极性,巩固并发展根据地政权,争取革命胜利。根据地的一切工作,都围绕这一政治任务出发:根据地的诸多措施如公开批斗地主、注意倾听群众对土地和财产的分配意见,满足老百姓的要求,让老百姓认识到是自己在当家作主,都是当时团结群众,夺取革命胜利的重要政治策略。在此大背景下,根据地时期的陪审制也被作为民主策略之一,为团结与动员群众的政治目的服务。建国以后,陪审制作为宝贵经验和革命成果,被纳入宪法得到首肯,但其作为政治制度之功能主要在于其民主的象征作用,实际功能却因一体化权威方式的普遍化而趋于退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陪审制之运作更因其他民主方式的体现趋于多元化而更加式微。其次,这也反映在对陪审制司法功能的观念方面。历史上和现实中,英美陪审制主要是作为一种司法制度而产生并发挥着作用,目前陪审范围虽有一定缩小,主要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和少数重大民事案件,但其基本司法职能并未变化,并成为政治功能发挥的前提和载体。相反,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设计者及运用者自始就未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功能发挥方式予以首肯并运用,这当然深刻影响到中国陪审制度,致使陪审制运用的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