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陪审制不仅与英美陪审制在制度层面存在不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的实际运作状况也有重大差异。在中国,陪审员虽然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但在审理过程中,绝大多数陪审员直至庭审结束,往往未发一言,法官怎么说就怎么办。陪审员既不能依法对双方的主张是否正确进行裁断,也无权对案件具体问题进行处理,最终裁判仍取决于主审法官的意见。很大程度上,陪审员只是“陪同审判”而已,其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不少陪审员对陪审根本不感兴趣,只是为了应付差事,有的甚至根本不参加陪审。陪审员成为“陪衬员”、“陪听员”已成屡见不鲜之事实。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赋予陪审团的权力在司法实务中被充分行使,陪审团对案件实体问题,如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侵权等行使着单独的裁断权,在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与英美陪审制相比,中国现下陪审制在司法实务中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缘何如此?我们将进一步探折。
二、反思
以英美陪审制度为参照,笔者认为,导致中国陪审制实际作用小于英美陪审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对陪审制度的运作存在负面影响。总体上看,我国法庭审判模式属于职权主义,它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这种审判机制对陪审制有两方面的负面影响:首先,由于职业法官参与了对案件的全过程处理,从案件起诉至法院始,职业法官便与案件接触直至宣判;而陪审员往往在开庭时才介入案件,与职业法官相比,只是部分地参与了案件处理过程,这使陪审员对案件的判断能力因参与过程的有限性而弱于法官。其次,职业法官对司法过程具有控制权,审判进程并不由当事人双方来推动。如上所述,由于提前接触案件并具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职业法官对案件的性质在开庭前或开庭中已形成相当判断,这往往早于陪审员,从而使得职业法官可能利用审判控制权加速审理过程或者对自己已清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略过,重点审理自己认为尚未弄清的问题。这往往令陪审员感到力不从心,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而英美国家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审判进程由当事人双方推动,法官相对消极;庭审集中主义要求一切实质性的诉讼活动,一切事实和证据都必须且只能在法庭审判中进行和调查,如此能使无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陪审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法官诱导和控制陪审员的可能性较小。总体上,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与陪审制在功能上具有较好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