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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制度:比较、反思与前瞻

中国陪审制度:比较、反思与前瞻


左卫民;尹摇山


【摘要】中国陪审制不仅与英美陪审制在制度层面存在不同,而且司法实践的运作状况也有重大差异。陪审员既不能进行裁断,也无权对案件具体问题进行处理,只是“陪同审判”而已。原因在于: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对陪审制度的运作存在负面影响;实施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价值理念使陪审制的有效运作受到深层影响。随着中国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深入,陪审制可能淡出司法制度。
【关键词】陪审制;陪审员;审判;司法制度
【全文】
  

  伴随有关部门拟采取措施激活中国现有陪审制度构思的出台[1],近期关于陪审制度的讨论开始趋于热烈。有的学者主张坚持和完善,有的学者则持谨慎态度,对中国陪审制度的前景不抱乐观态度。究竟中国陪审制度的出路何在?这值得在比较中外陪审制度尤其是现代陪审制起源地——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的基础上展开研究。


  

  一、比较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在古代公民陪审法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2]。这一制度传入英国后,广泛应用到民事诉讼中,后又移植到美国。


  

  英美陪审制经过几百年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第一,陪审团成员是普通公民,他们既无专业法律知识,更缺乏司法经验;第二,陪审员的入选条件并不特别严格[3],大多数成年公民均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员一般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甚至汽车驾驶执照名单、纳税名单等随机产生,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和普遍性;第三,在陪审团与职业法官的关系上,职业法官对陪审团的工作多限于告诫陪审员应注意事项或向其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等事务,两者之间有较为明确的分工,陪审团负责裁定控辩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职业法官负责案件的具体处理如量刑等。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职业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中国陪审制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这种混合式的陪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但在制度层面,中国陪审制存在与英美陪审制不同的重大特点:首先,中国陪审员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合议庭中,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和裁决,不像英美一样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其次,陪审员的选任方法不同。在中国,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规定,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一种是法院聘任。第三,陪审员的法定职权不同。在中国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这明显有别于英美法系中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在职权上的明确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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