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牵头、多部门参与”工作机制在农村涉群体性纠纷中作用
曹胜
【关键词】工作机制;群体性纠纷
【全文】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多次运用“政法委牵头、多部门参与”工作机制,顺利化解了一批涉群体性重大敏感复杂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工作机制主要通过,法院院领导与案件所在地的党委沟通,由该乡镇成立的临时工作小组,通过的政法委牵头,派出所、司法所、矛盾调解中心、农村经济发展中心等多部门领导同志参与,配合法院多次、反复、全面、立体的向群众做工作,促进案件的调解和矛盾纠纷的化解。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往往涉及村组较多的群众,往往具备了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一、历史渊源长,遗留问题多。该类型案件往往涉及土地经营权、土地征收或集中项目改造等,矛盾纠纷的起源甚早,甚至起源于上个世纪80、90年代,经历了二轮土地承包、农业税免除、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我国惠及农村的宏观政策,结合企业改制、小窑厂集中关闭、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等因素,多种情势交织,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二、矛盾易激化,上访压力大。该类型案件往往涉及几十名村民,几十户村户,甚至更多的群体。由多起矛盾纠纷共同组成,长期交织,往往一个矛盾还没有解决,连锁地引起其他矛盾或者其他更多的人员参与。部分案件群众甚至去省里上访,纠纷多次处理多次反复。
三、需平衡经济发展与农民权益冲突。涉案的企业或者项目,往往属于乡镇镇的纳税大户,在新农村建设中以及吸纳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对于涉案农民,土地资源稀缺化,经济发展较快,市场行情变动频繁,工资薪酬上涨等情况,村民或农户的利益应当得到公平、及时、有效的实现。因此将矛盾从村民与企业或相关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跳出,从到隐藏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集中性、体制性的矛盾与冲突来看,并需把握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
“政法委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处理此类型的纠纷作出了很好的示范和经验,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主要经验归纳如下:
一、乡镇政法委对工作机制的强有力的领导。政法委牵头后,工作组有明确的基本原则,不让老百姓权益受侵犯、不让经济发展受影响。参与协调的部分和单位,有着明确的分工协作,充分政法委负责统筹参与乡镇的各部门,保障了工作小组的思路统一、反应迅速、工作灵活,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效果。各参与部门对于的工作的推进与合作,积极贯彻落实政法委的部署和要求,各部门其他部门工作目标和工作特点进行了更加广泛深入的了解,极大地增强了共建单位之间的工作效果和合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