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探审判制度与行政治理模式共轭的制度预设
(一)依法治国和“依国制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之后,发展社会经济的重大战略转移之后,依法治国战略推进之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源泉。因此,伴随这一战略重心的调整,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变迁和法制思维的转向。“我们一定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国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法制统一,妥善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5]
依法治国作为一个权力分配或者政治明确的纲领。但在社会治理范畴内,“嵌入社会实在之中的那个理想张力根源在于,那个产生并巩固社会事实的对有效性主张的接受,取决于对理由依赖于情境之接受,更好的理由和改变情景的学习过程使效力面临失去的风险”[6],因此如何“依国制法”受到来自于执政层面更为紧迫的压力。“制法”的诉求,既是来自于立法者基于制度架构的设计、预见,也是来自于行政者基于行政需求的操作、运行,更应
当包括审判者基于“制法”是否“依国”的正当性评估。[7]
(二)执政党领导下的审判制度的主体性建构
党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在执政的过程中,必须仅仅把握社会和时代的脉搏,以及快速有效的运作,把人民的意志反馈到社会治理和执政的实践中来。“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政治保证。”[8]
在实践中的另一个例证就在于,行政机构承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制定的任务的制定,以及统筹全部社会管理职能的现实。行政权的行使和发挥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仅仅是从形式上取得主体性,而实质上应当是以执政党的意志及人民意志的体现。在行政权的运作过程中,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权的法律意义上的客观规律的支配——权力运行本身所应当遵循的客观规律支配。
党领导下的权力分配。我党在利用行政治理取得的丰富的政治实践。强行政在共和国走过的历史进程中,完成诸多重大的历史任务。同时强行政在推动中国历史进步的过程中,从一个命令主体层面完成了对一般社会的治理和要求,也从一个混合政治意识形态、社会文化意识、民众社会参与示范等多重社会属性布置任务,建立和发展社会存在。强行政的主宰一切的辉煌时代已经落幕,但是,党领导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属性没有丝毫改变。随着执政党认识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发展的要求,审判机关已经愈来愈广泛的,在受命于党和人民意志过程中,其权利已经渐渐指涉到社会的诸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