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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论行政治理模式与审判制度的共轭

  

  (一)社会主义法治


  

  对于社会存在模式的权力发生机制做以下简单描摹:


  

  A、西方民主的权力发生机制。①西方社会一般社会存在——②社会契约——③党派的政治主张和政策倾向——④民众的选举——⑤分权制度控制与平衡——⑥社会治理。


  

  B、中国民主的权力发生机制。①社会主义的社会存在——②社会主义本质——③人民意志——④共产党领导——⑤权力分配与制衡——⑥社会治理


  

  在西方社会中,A ②与A ③之间,是社会一般存在提升为执政意志的的纽带,而这种认识是始源于一般社会成员利益共识的政治性表达。A ②是带有着社会自身盲目性主张和现实当下的利益需求为主导的意味,而A ③本身也局限在利益博弈的滞后性以及治理行为的工具性。西方政治也不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也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异化了社会制度的局限或者法治工具主义的大行其道。更重要的是对于一般社会存在对法治认识的客观性的借鉴意义。正如许章润教授所言,“错综纠结局面,决定了世界体系中的民族国家政治秩序与国家理性,规约着生活在此人间秩序下的人民的身份建构、地缘政治、民族认同和文化归依。它们同时也是政治秩序和国家理性的组成部分。因而,反过来,运用它们的政治逻辑来审慎规约民族国家的政治秩序与国家理性,是确保世界具有世界性,政治得以成为政治秩序,国家秉具国家理性的基本条件。”[2]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如果我们粗略把B ① ② ③之间,看成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正当性验证标准,那么B ④与B ⑤之间有效性的机制化运作,正是行政治理模式的存在本质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是一个隐秘或者遥不可及的政治隐语。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是当然的取得调整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存在,而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对其的一种表达诉求。而在实证领域,社会主义法治的存在的正当性,更需要通过法治嵌入到社会存在的过程完成自明。


  

  (二)权力分配的政治实践。


  

  这种行政治理模式的普遍存在,是社会存在一个根本前提,也是政治权力,在以社会治理层面上,表达、分配、组织政治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形式。


  

  行政治理模式,在过去执政党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取得着垄断地位。行政治理以其快速反应、灵敏运作、作用具体等优点,无论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或者社会主义的建设时期,都一直是维持政治制度稳定、调节社会明显的优点。在审判制度的探索初期,人民法院一度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虽然这种存在有着历史的局限性,但是这种存在就不一定是仅仅作为一种落后和不完善被遗弃掉。相反这种存在背景和原因等,是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法治以及改善现行社会制度本身的重要参照,是应当被上升到政治实践的高度,而不是作为法治本身遭遇在社会主义国家时的有效性以及正当性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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