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本位——法学作为社会存在自明

  

  因此法学研究操持社会本位需要在两个层面进行穿越,即作为法学职业研究者和作为学科分工中的一员者。这既是法学研究存在的超越性澄明需求,也是涉及法社会存在的超越性澄明需求。


  

  结语


  

  以存在主义哲学视角所做的阐述,正如存在主义的历史使命一样,存在主义使得有充分的注意关照存在。成问题化揭示并不直接提供方案和意见,存在主义在特定时代的哲学事件性质,完成了时代的充分注意,在哲学和法学更加广袤的存在道路上,为后世的发展作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最终在此在的社会境遇中逐渐式微。后现代的社会学术状况秉承了不以单一学科和职业身份为单一标识的存在主义立场,诸多优秀的哲学家和法学家正更加注视对于实存问题的关注,并且有希望积极消化掉经典理性和现代主义的遗产,法学研究也必将有着更加灿烂的前景。


  


【作者简介】
曹胜,单位为仪征市人民法院。
【注释】

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合译,2006年4月第三版,三联书店,P26。
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全集》(第六卷),涂纪亮译,河北教育出版社,P59。
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合译,2006年4月第三版,三联书店,P10-14。
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合译,2006年4月第三版,三联书店,P36。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common law,1963,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5 霍姆斯 《普通法》。
詹明信:《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张旭东编、陈清侨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第一版,P341。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科学的反理性:滥用理性研究》,转引自胡玉鸿:《法学方法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P258。
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P78。
哈伯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3年,童世骏译。


【参考文献】{1}海德格尔著:《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合译,2006年4月第三版,三联书店。
{2}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全集》(第六卷),涂纪亮译,河北教育出版社。
{3}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common law,1963,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5 {美}霍姆斯 《普通法》
{4}詹明信:《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张旭东编、陈清侨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第一版
{5}胡玉鸿:《法学方法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6}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
{7}哈伯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3年,童世骏译
{8}胡塞尔著:《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2第一版
{9}周永坤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
{10}斯特龙伯格著:《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赵国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11}G·拉德布鲁赫著:《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
参考期刊:
{1}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03期。
{2}陆益龙:《法律社会学:历史与范式的建构》,载于《江海学刊》2004年05期
{3}(美)W.L.麦克布莱德:《现象学和存在主义新趋向》,载于《学术月刊》1995年02期,何城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