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持社会本位在职业化分工中的自明
法学研究职业化有两个层面的向度,一是作为社会成员的法学研究者,从事法律的职业化研究行为,同一般社会成员通过实在的社会机制运作与法接触的区别。在前现代社会,即便是专业的法律编撰者,法活动不具备其个体社会行为的支配地位,以及他们的法的研究行为来自于一般的社会观察经验和体验。而现代社会的法学研究者,面对的是汗牛充栋的法律资源,利用专业化得学术规范,处理法在高度复杂的社会中的各种事务。来自职业化的要求充分压抑了作为法之对象中的成员身份。二是高度精密的分工化,使得法学研究在面向此在时,没有更多的时空来注意法同一般社会存在的关系和普遍联系,即成的研究规范和实际需求要求研究者对问题做出当下性方案的提供意见,至于存在的延绵性,极易于在历史进步中被忽视。即便是存在关系和普遍关系的注意,往往囿于学科之间的限制,某些意见实质上是其他学科意见的直接引用,依靠政治组织来调节和平衡意见的差异捉襟见肘。正如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法律也只能作一些有限的工作。分工的事实,应该受到来自操持社会本位的引导。
法学研究的成问题化,开启了法学作为职业化向度自明性的契机。操持社会本位,便于社会存在在法学研究向度的遮蔽呈现,乃是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哈贝马斯在相对封闭的法学环境之内,对沟通所作的工作是积极的,但是作为社会性分工的法学职业化并没有得到恰当的释明,使得交往行为理论在介入实存的条件过于苛刻。西方的民主实践之下的社会只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个案,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的变革中的社会,即便是现代法学多么无可辩驳彰显出了的人类普遍共同都是远远不充分的。操持社会本位,不是以发现——命令——接受式为发生模式来实现描绘中的蓝图,乃是立足于以使问题的澄明化同具体法律实践的落实融合,使得研究者作为具备丰富特性的主体性得到积极调动,完成在无限广袤的存在背景下,具体社会充分自明的彰显。
(二)操持社会本位在法研究中的自明
法学研究没有足够力量反抗即成的学术规范以及学术现状。法学研究汲取着的法学给养的两个重要通道:一关于即成的法律理论资源和历史经验,二是当下的法律实践的状况。当下的法律实践状况,本来就是一个法存在的成问题化的缔结点,是需要待被充分释明;法律理论资源和历史经验在揭示法律“是其所是”的层面上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存在哲学试图使得法律呈现出自明的要求的对象是法存在,而不是法作为社会存在者。
实证主义态度使得法存在在遭遇重复和同质事情时使得问题迎刃而解,但是社会广袤的存在本身具备着时间的流变尺度,即法存在本身遭受到社会超越性的基本事实。此在的诉求被搁置了,在法现存结构的统摄下,这样一种冲突被形式化得到避免。同样历史主义的态度并没有做的更优秀。法学理论资源和经验有两个主要贡献者,来自于法存在内部的资源,以及学科分工化的诸相关域的研究成果。
法存在是成问题化的始作俑者,虽然法存在者占有着法存在,但是这种占有不意味着法存在的自明。嵌入社会实在之中的那个理想张力根源在于,那个产生并巩固社会事实的对有效性主张的接受,取决于对理由依赖于情境之接受,更好的理由和改变情景的学习过程使效力面临失去的风险。[9]相关域的意见提供,在遭遇泛科学主义时代学科分工化,成为“隔行如隔山”陌生状况。一个普通的解决方案是法理论操持优秀的哲学方法论,但是在形而上式微的现代,哲学本身是否具备这种高屋建瓴的身份,纷繁复杂的后现代流派,聚焦于个别领域和局部问题的解决上,即哲学的实践向度展开,撼动着理论的统摄地位。操持社会本位,可以使科学的正当性失效的情况下,不至于使得初步实现的研究被抛弃。而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操持社会本位,利于社会自明性的呈现。中国社会实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抛弃了法作为社会存在的正当性,直接导致了对法的全面抛弃。可以得到深刻的教训,其他学科研究如果不能同法研究进行恰当的对接,直接使社会存在本身遭受危机。在试图恢复法作为社会存在的一个核心向度的努力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向法至上主义的极端情形的出现。法操持社会本位,使得社会研究不被任何一个研究意见所垄断,也使得法研究同其他社会研究一起能够为通达社会存在做出自明性的努力。使得社会存在从理论研究的重负中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