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学科存在同法的实践存在之间是有着深刻的差异,对待二者态度应该有所区分。法律的学科征对社会的专题性研究意见应当被引起充分的重视,但是作为处于分工化境遇下的法律的群体性研究,应该为社会存在提供更加始源性的专题,而专题的重点由提出法之存在如何赋予社会存在方案的向度,向社会公众意见充盈的社会存在的向度作积极调整,并且完成缝合因缘于社会被学科分工化认识的法之社会存在的分离。
(三)法操持社会本位的透视
还需要对此社会本位作进一步诠释。此社会本位的立场肇始于存在哲学的分析路径,而不直接等同于法学科内部中目标预设下的个人本位或者社会本位的方法论立场。存在哲学透视下法学不言而是存在论的,但是存在哲学视角的切入,要迥异于作为实现社会正义——意义率先正当的法学范畴,因为存在论某种程度上是关于意义澄明而作的先前工作,而不同于正义目标追求求下的意义践行工作。成问题化揭示了设定的意义在践行中已经遭遇到遮蔽存在哲学视野下要求,法操持社会本位在本质上要求法之存在能够有效在世界之中照面并且自明其意义;而纯粹法理学视野下的社会本位的目标是形式正义,而法能否完成践行实质正义,是通过现代民主政治和社会经济的组织过程实现——个体意识中反映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被认为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渊源[8]。分工化,确实带来了一定程度上逃逸问题的倾向。科学这一方法,在衡量正当性上被滥用。并且法学者可以无可辩驳的以欧亚大陆的法律实践以及近代人类所取得的前所未有的法律意识的共识来回应。社会存在是作为人类最为广袤的存在,法之存在对于社会本位的忽视,是对人类存在问题的回避,不论关于人类福祉的法之实存被赋予过多少次正当。只要存在主义哲学视角下的,存在的广袤性和此在的根本性没有被阐明,那么社会本位的立场就应该在法的存在向度上得到充分保障。
三、操持社会本位在社会存在中的自明
法作为始源性的存在根植于社会存在。古罗马帝国的繁荣的缔造显著得益于罗马法的功绩;现代人也似乎很难理解来自于神秘主义宗教经验的“摩西十诫”落实到俗世以规范的形式为人类社会遵守了长达十几个世纪;或者近现代社会法存在已经一跃为高度敏感复杂的经济社会的不可或缺的管理工具。法所体现出来的自明性,不仅仅通过在意欲实现对社会演化的推动的那个时间点上超越性的建构——正如美国的宪法制定,或者法国民法典出台(这种观察视角来自于此在试图向通达整体的自由之在发起的冲击),而且对于不断需要向历史之轴进行全面回顾的现代来说,也通过超越性的建构体现在历史延绵之中的整体价值,以及所倡导法之存在的践行情况。
以自明性为目标诠释法在整个社会存在,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笔者仅从法学理论研究角度,意见性的做一些描摹,呈现法操持社会本位的带来的自明。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阐述的那样,将从两个角度进行自明性的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