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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本位——法学作为社会存在自明

  

  4、社会作为法存在之“世界”图景。法的概念就已经粗略的解释了这一点。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组织的程形式,成为法学的基本单位。社会体现着人类的存在,无论是从组织形式划分的个体、家庭、国家、区域、民族,还是从文化形式宗族、宗教、现代民主、经济组织,社会的延绵性是广袤的。无论法律是不是社会历史谱系中的主要统摄机制,法的存在向度始终是向社会实存看齐的,是社会演化的策源力。对这个不言而喻的问题作累述,不是同义反复。而是一个哲学前提。法学自身发展的现状,正在渐渐使得普遍公众的一般意见呈现无力状态,这种强大的遮蔽性来自于存在者自身对于存在威慑性。法作为实存之法,不是受到来自自身的最高法则,通达存在才具备这种适格权威。


  

  (二)学科分工是社会的针对性专题研究


  

  新实用主义从艺术找到了反驳学科分工的有力论据。但科学分工作为存在者本身的成问题化本来就是一个开放域。科学的用具的上手性,远没有被正视对待。近代科学启蒙,也很大程度上要为这种遮蔽负上一定得责任。科学的存在本身远没有在哲学上得到正视对待,来自于社会经济组织的要求以及近代民主的政治的热情高涨,一定程度催生了泛科学主义时代。对于以存在作为存在向度社会的自明性,已经远远不如时代迁移中政治口号标识得那么明显了。


  

  学科化分工,以及学科的职业化是现代社会不衰的维系动力和主要运作机制。学科的专题化研究社会的初衷,已经不能为学科本身所左右,现代政治在某种程度上也鞭长莫及。法学的职业化的存在模式形成社会难以左右自身的存在的潜在对象。这种想法的立足点,不仅在渴望法治国的落实的发展中国家,也在普遍存在法治化相对成熟的欧美大陆。法律的存在多大程度上占据着社会的存在空间,法律在平衡抽象的法益和个体的实质正义的落实之间究竟做到的什么程度?当然这种质疑是认识论上关于始源性的揭示社会和法律成问题化,而不是生存论上的成熟意见。我们没有理由说,专业化和精英现象就不能像“真实生活”一样[6]。作为实存者,这种存在是必须赋予以解决人类命运的信任。


  

  法律的科学研究的另一个向度是征对社会专题性的研究。同其他学科一样,法并不具备揭示社会存在的绝对优先性。在生存论角度来说,法学主张只不过,同其他学科一样是一种意见性支持,法的存在的强大遮蔽一面,使得这个过程在法学理论的完成正当性论述之后就被忽视。而科学主义本身主客二元对立的软肋,在缝合认识和实践之间的出现了迟滞,这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通过社会机制的保存,最终分散到个体。社会放任事后校正,使得法之存在可以在很长时间内持高枕无忧的态度。


  

  社会自身对于法之存在的高度信任,成为社会在生存论绵延自身的轴心保障。而在学科上分工职业化,使得法理研究成为法之社会存在以及社会存在的一个极其关键复合程序。如果法理研究的主要完成建立在实证科学上的推广工作,并依仗关于现代政治的正义实践完成法之社会存在的意义释明,那么法学自身的专题性就必须被信守,进而法现象在社会的自明变成了一种循环论证。社会一方面在科学的指导下被解构,凭借着这种认识践行、规范社会,另一方面,社会的存在在于由一般的公众意见的领受者——人这样特殊存在的主体组成,并且使得个体的存在成为可能。个体存在,与科学存在之间的冲突使得社会的自明变得隐晦不明。虽然法律的正当性为一切人增加了机会,使得人的处境大于自身努力,但也使人处于不可预知的环境[7]。政治热情的退化,标识出个体的一般公众意见不被重视,以及这些意见很难在社会存在中被有效落实,另一方面法现代实践渐渐暴露出对于社会的运作的调节的有效落实。在窥见到法理研究者成为有效改变这一局面的能动主体,法理的研究者(个体),也是同样可以成为一般社会公众意见持有者而在。他们在社会的遭遇,使得个体的社会存在有被重新重视和体验的契机。因为他们作为人之存在,是有着相当大的自由度和去蔽机会。普通个体在遭遇法之社会存在,为完成个体的超越性通过对于其他社会存在之占有和参与完成自身的意义生成。法理研究者某种程度上的消极态度应该为法之存在的遮蔽化承担责任。贯彻法律精神并不是法理研究者的根本要务,而实现法之存在给普遍的人类带来福祉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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