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种哲学路径,仅仅保守的使用存在论这个术语,避免落入到认识和存在的二元区分中来。从事质领域来说,存在是优先于认识的。人类搁置此在,做出的形而上式的努力,真理的乌托邦式的幻想,以及主张自身立场的本质主义扩张,从古希腊以来,似乎就负担了这种风险。
(二)事质领域的指导线索
存在论上的积极探索,需要有效的方法概念。一种方法概念越是真切的发生作用,越是广泛规定着一门学科的基调,越是源始的根植于对事情本身分析之中。现象学的真理呼吁:“面向事情本身”(胡塞尔语)。被呈献出来的呈报者虽然显现自身,但作为它作为所呈报的东西的辐射又恰恰在自己身上始终把它所呈报的东西掩藏起来。[4]以事质领域为指导线索,有一条禁忌性意义:远避一切不加展示的活动。但这种探索必须整理一切存在论探索之可能条件,同时也是生存的生存论的建构工作。此在比其他一切存在者在存在论上更为优先。先前的平均领会,主客二元对立,通过存在者的阐述而进入到探索工作中来,这样对于先在的哲学工作,即得到了充分吸收,又避免流于俗的直接通达。
(三)存在哲学提供的先前方案
在对存在者进行分析的时候,获得一个源始性的“自然世界概念”是困难。日常状态和原始状态是不相涵盖的。“原始状态”是较少遮蔽,不太复杂往往进行着广泛的自我解释。海氏主张,依循“在之中”本身制定方向,从而草拟出“在世界之中存在”。在此在本身之中和对于此在者来说,在世的存在结构已经以某种方式所熟知。认识这种存在结构,就“世界”谈及“世界”,就作为世界的首要方式起作用了。认识的优先地位,会以某种本己的方式,给存在者制定了先前的约束条件,我们应该更加尖锐的提出在世的问题,把在世作为“在之中”。
如果法学仅止于,实证哲学向我们展示的那样,我们只能按照实证哲学的要义被牵着鼻子,把自身界定成一个法学者,法治鼓吹者,不但面临着进入到对于在世的法现象的孤单领会中,也在方法上把实证的态度作本质主义的扩张。在领会法之存在的时候,也会陷入到,尚存争议的实存法的权威之中,而闭塞掉作为一般平均领会法的社会存在公众态度。
也许存在哲学的方案,并不能有效的保证其主题性的探索一定能使得法的存在的自明一定是为法的生存论建构有效吸收。而来自于已经向来所示的法学探索和帮助,对于法的存在(以及社会向度内的存在)是一个有效的去蔽和恢复本真之态的积极努力。依照法治摹本,践行法律理想,是现代社会的法之存在和照面于世的主要思维;在成熟的社会存在之中,这表现出来的是政治自觉的共识,而不是法律人的大张旗鼓。如果倚照法理学的任务,来看待法以及法治的进程,那么研究者就更多的负担法本源之态的生存论上的揭示,以及法现象作为社会现象如何在世的和盘托出。
以存在哲学的路径作为探索的起点,也是使得法研究介入实存和此在的起点。海氏对于时间和存在的关系做了详细的阐释,并且断定日常此在的最切近的世界就是周围世界。其时间观,最重要的贡献在于不对此在搁置,这也许是和传统历史唯物主义出现分野的关键。时间性使事物超越自身变得最为迫切的向度。存在者的在现世中照面存在,“世界”中诸存在者可能相对分离,但是从存在论角度,很多分离可能是人为的。时间性向度的回溯和展望,是在弥合在此在中的分离之态作积极澄明。这种透视和组建,不一定需要按照形而上的要求对世界之为世界的诸关联进行,而在于照面的此在的存在者,是否能够具备始源性的存在状态的上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