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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本位——法学作为社会存在自明

  

  基于1、2,以何种思想作为分析的起点?社会本位的内涵是什么?社会本位作为是怎样体现出法的存在自明性的?对于以上三个问题的尝试进行追踪,是本文的三个部分。


  

  一、关于存在哲学


  

  如果以哲学流派的眼光,把存在哲学引入到本文中来,势必会被理解为是哲学立场或者方法论取舍之间的斗争结果,也就无法解释清楚为什么要厚此薄彼。笔者认为,把存在哲学这个概念理解成为一个哲学事件的指谓更为恰当。如果哲学只是作为思想的脉络线索,那么哲学就困顿在了哲学的教科书里,哲学之于法学的意义就无法充分显明。存在哲学,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由特定的一个哲学群体主持下而引发的一个哲学事件。这一视角,不仅便于我们理解存在哲学的存在,而且便于理解作为哲学家的存在者,以及特定社会的人类存在的一个透视。海德格尔指出,康德的纯粹性批判的积极成果在于清理出一般属于自然的东西,而不在于一种“知识理论”[1]。我们可以看出存在哲学并没有极端的批判立场,而是一个中立者的身份,最大限度的把哲学引入到凝视的存在对象上来。从哲学史角度来说,存在哲学既是充分尊重哲学已经作为存在的揭示者的工作成就,又为怀着“怀疑主义”的操心态度把人类先前的所有认识打上括号——在所有哲学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以前,要解决任何一个哲学问题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只要所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每一个新的困难都将使我们以前所得到的结果成为有问题的。[2]如果硬要说为什么会选取这样一个哲学方案,笔者将会用拉康吊诡的语态:这枚小镜片即令人信服的透视了过去,也积极的呈现了未来。


  

  (一)存在哲学的态度


  

  存在哲学的集大成者是海德格尔,笔者将以他的主要立场来选取。关于存在论的系统论述也不再重复。在这里仅提取一些扼要的内容作为本文的梳理线索。


  

  存在的意义重新提出。[3]


  

  1、存在并非对存在者最高领域的界定,而是具备普遍性和统一性。只能以重新被重新提出的面貌出现,试图以全新的面貌来释明的努力是徒劳的。存在也是最晦涩的概念。


  

  2、存在的概念不可定义。既不能由更高的概念导出,又不能由更低概念表现出来。植根于古希腊的存在论的定义,表现的是存在者而不是存在。存在的不可定义性不取消存在的意义。


  

  3、存在概念的自明。在对于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任何行止中,在对于存在者的任何存在中,都是先天的谜。作为认识主体的此在者,以存在经验和重新结构,从问题的解决过程通达的圆满作为自明的标识。


  

  存在的意义是有待被提出,发问本身就具有存在的某种本己特征,审视、领会与形成概念、选择、表达、通达,这些活动是由发问提出。存在者的某种存在样式,也就是发问者本来所是的那种样式。从主体认识来说,任何一种已经达到的领会,是一种平均的存在领会,并且归根到属于此在本身的建构之中。


  

  透过传承下来的东西、透过这些东西的表现方式及传统而直趋历史现实本身的倾向日益强烈。对于历史惯性的拒斥,成问题化,使得存在者必须以去蔽为诉求。存在者也不仅作为认识主体,而且以超越性完成对于存在者澄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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