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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障现状思考

  

  最后,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纳税人应享有的相应权利。但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化的权利,即不是因为纳税人的身份而享有,而是因为纳税人作为一个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严格来说,还不能纳入笔者所界定的纳税人权利的范畴,故此,本文不再赘述。


  

  三、现状反思


  

  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化与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也逐步充实,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日益为法学家和立法者所关注,2001年4月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更使得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同时也遗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没有解决好:


  

  第一,我国宪法没有发挥在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和不少国家的规定一样,我国宪法强调的是公民的纳税义务,而几乎没有直接涉及到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条文。尽管有学者为此寻找合理解释的存在[8],但笔者认为,宪法没明确规定纳税人对税的使用进行监督甚或提起诉讼和享受国家利用税收为其提高公共服务的权利等这些纳税者的“基本权利”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宪法是征税和用税的依据。宪法在对税收的规定上,一般应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这种通例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也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是必不可少的。”发展到当代社会,各国宪法对纳税义务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许多国家的宪法还规定,除法律有例外规定,任何人不得免除纳税义务,也不得任意增设或变更纳税义务。二是宪法应当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各国宪法都对税收的立法权属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指出,一切征税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在法律授权下方可征税,否则,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征税。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而我国是通过宪法立法法来共同实现这一作用的。三是宪法应规定税收用途受法律监督。不少国家的宪法对税收收入的用途作了界定,要求对税收的使用必须严格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明确规定,国会有权决定征收各种税收以偿付国债,或提供国家房屋和公共福利。法国《人权宣言》第20条也规定,一切公民均有权监督税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状况。而我国由于传统税收课税依据上坚持单纯的国需说,一味地强调税收的无偿性而忽视税收还具有无偿性和返还性相统一的特点。致使我国税法长期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关注对税款的征收而忽视对税款支出的监督管理。因此,在我国,宪法的第三种作用几乎没有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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