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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杨良胜;黄飞


【摘要】两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者损失,若对第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判定两机动车对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超出被保险车辆应负的事故责任比例以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有权拒赔。
【关键词】被保险人;连带责任
【全文】
  

  ■案号再审:(2011)芜中民抗字第0001号


  

  【案情】


  

  2006年4月30日,张龙将其皖B10115号货车挂靠在安徽省芜湖市乘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乘龙公司)从事货运业务,该车于2007年5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城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2008年5月11日,张龙驾驶该车在314省道与米贤华驾驶的摩托车及胡四发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米贤华、胡四发及其车后座人员唐义林受伤。经当涂县交警大队认定:张龙与米贤华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胡四发、唐义林无责任。后胡四发、唐义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乘龙公司、张龙、米贤华及人保城南支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马民一终字第83号终审判决认定:皖B10115号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米贤华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人保城南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赔偿胡四发、唐义林的损失;米贤华在其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胡四发、唐义林的损失数额233220.30元,未超出两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额,故无需再按照事故责任对张龙、米贤华的赔偿责任进行划分,该损失应由人保城南支公司和米贤华各自承担116610.15元。胡四发、唐义林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系张龙、米贤华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故对应当由米贤华支付的116610.15元赔偿款,张龙及乘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人保城南支公司履行了支付赔偿款116610.15元的义务。米贤华因下落不明,其应承担的赔偿款116610.15元由连带责任人张龙支付胡四发、唐义林89015元。张龙赔款后多次向人保城南支公司主张赔偿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


  

  【审判】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龙和乘龙公司在人保城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此条款已明确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现两原告诉求的赔偿责任是因连带赔偿责任而为米贤华支付的赔偿款,因此米贤华是赔付责任的主体,故人保城南支公司不应对此承担理赔责任。两原告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米贤华进行追偿。遂判决:驳回乘龙公司、张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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