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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

  

  最后,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的证成还需罗尔斯式的反思平衡以达成共识。正如前文所表达的,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必须直面法律价值多元化以及由此而来的多元法律价值斗争的基本现实。价值多元化丰富了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的变换函数,因此需要通过反思平衡达成法学问题的社会共识,既不对文化异质性问题麻木不仁,也不忽略自我和他者的距离,并拒斥任何将相似性进行统一化、公理化尝试的企图,以确立其正当性理据。与此同时,法学作为一门侧重实践理性的学科属性,决定了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必然超越单纯的文化视野而进入到中国的社会实践领域,并在一般民众的理性博弈形成社会共识的行动实践中证成自己的正当性。在这一点上,我们同意劳斯的观点“在科学中,合理接受的标准不是个人化的,而是社会化的,它们体现在体制中。”“科学观点是建立在一个修辞空间,而不是逻辑空间中的。科学论点其实是对同事进行理性的劝导,而不是独立于情境的真理。”[22]多元主义意味着广泛的民主宪政,或者用鲍曼的话来说,意谓着广泛的“共和国”。就法律信仰的讨论而言,作为一种生活样式的另一种表达,其本质上体现了一种为全民参与、理性博弈后所信奉的共同价值或社会共识,一种以迪尔凯姆式的“集体意识”为基础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角色与身份。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昂格尔断言“法律被遵守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的成员从信念上接受并在行为中体现法律表达的价值。人们效忠规则是因为规则能够表达人们参与其中的共同目的。”{6}(p27)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只期待人---无论是单独或是集体行动---在面对法律时被动地遵守,遵守必应委身于社会共识。


  

  五、适格的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当下在场的主要方式


  

  总之,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既是事实证伪的问题意识,又是价值正当性证成的问题意识,两者缺一不可。这一点恰恰也是当代中国法学界应当警惕的地方。当代中国,由于处于一个传统价值观逐渐解体、社会价值观日趋多元化的多变转型的时代,也即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并存的时代,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几乎成为了世界上最为丰富的“问题来源地”。无论在法律制度的构建还是在司法改革方面,也无论是在观念革新方面还是在理论转型方面,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的时代期待于法制的不仅是要它建立秩序,而且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7}(p12)因而,我们面临双重任务,既有从现代启蒙哲学的角度近似于“主义”)建立现代法学体系的任务,又有从后现代实效论角度近似于“问题”)为法律的实践运作提供理论支持的任务,这显然是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艰难任务,因而肯定不同于任何别的国家。现代法学的普世性问题意识和后现代法学的地方性知识的问题意识必然深度纠缠,给学人乃至国人在观念和实践上带来深度分裂,各自深陷自说自话或孤芳自赏的小圈子中,进而可能导致是非观念本身的深度分裂,并进退失据。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盲目追随或简单否定都不是什么好办法,我们可能更需要在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事实维度和价值维度的反思研究,借用哈贝马斯的经典话语来表达就是,让目光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流转。一方面,我们要深刻体味罗素的经典名言“调节先进国政策的一些原则传扬到比较落后的国家,主要是通过理论家。在先进国家,实践启发理论在落后国家,理论鼓起实践”{8}(p129-p130)的同时,也要从新现实主义角度充分认识到[23] 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教训,注重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行性、现实性和成本效益分析。这既是当下对中国法学界形形色色的问题意识误区纠偏的需要,[24]也是成就适格的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的需要,以形成真正有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毕竟,“没有理论的民族不过是一个没有可能性的被安排摆布的民族,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无法为自己的命运拓展新的空间”。{9}(p5)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成了丈量中国法学是否成熟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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