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现代性反思”的影响及由此而来的中国法学主体意识的觉醒,催生了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同西方一样,伴随着现代性反思在中国的出现,中国法学界也出现了“现代性反思”即对“现代化理论”进行批判性审视的趋势和走向。这一趋势首先可溯源至上世纪年代,延续于新世纪初,并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形成了高潮。其基本的理论资源来自于包括后殖民主义与后现代理论在内的全球化视域下的“后学思潮”。按这一思潮的推演,人们悲剧性地发现,现代化过程竟然是中国的“他者化”过程。现代化过程不仅不是新的民族身份生成的过程,相反却是一个民族身份彻底丧失他者化的过程,启蒙话语自由主义或资本主义现代性带有殖民主义的深刻烙印,中国法学整体在全球结构中被边缘化、殖民地化。必须诉之于西方后学的反本质主义进行批判解构,同时还必须悖论式地持有另一种本质主义的族性-身份观念与华夏中心主义情结,反文化殖民,找回失去的自我,确立中国主体的法学,要求中国与西方确认彼此的本真性诉求和地位,共享全球空间。[10]
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无疑表明,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的核心就是以中国现实为参照的反省批判意识以中国社会现实问题为焦点和导向的追问,表征一种对中国法律的合法性诉求的前提性追问,以找到其可行性和可欲性的根据和理由。因为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存在和发生作用,才能真正融入中国人的世俗生活并产生归属效应和价值认同效应。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所表达的基本诉求或基本使命无疑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摆脱意识形态法学的束缚。在这里,意识形态应当做广义理解,即泛指包含着某种要求支配人们观念和行动的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法学包括两种:以阶级性为核心的意识形态法学和源自欧洲启蒙哲学、并以诸如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及共和等理念作为现代法学核心范畴而形成的教义法学。两者的共同之处都在于强调意识和精神层面进行工具价值上的宣传和说教---因为这事关法律主要是立法宗旨、法律立场的政治正确---不断把具体问题转化为意识形态说教,而忽视事实的真相和细节,更不关注具体问题的解决,即使有问题,也总是把问题说成是立法的不足或体制的滞后,却懒得下工夫去调查研究,[11]因而必须改变。二是要改变传统法律文化自我放逐的边缘状态。传统法律文化尽管为人诟病之处很多,但也绝不是死了的过去,而是活着的现在,必须把传统法律文化纳入法制现代化的视野中进行整体考虑,推进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对话及现代转型。三是治愈多年来“鹦鹉学舌”式的、并有着浓厚“尊西崇新”的消费主义倾向的研究痼疾,实现研究范式本土适应性、针对性的转换。毋庸置疑,以引介、移植西方法学,竞相从西方寻求法治成功秘诀为核心的消费主义倾向的法学研究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有着某种独特的意义,它开拓了学界视野,传播了学术思想,然而,它也容易滋生出种种学术弊病总以为“西方的”、“新的”就是好的,而缺乏充分的冷静和理性,缺乏对中国现实社会进行细致的实证调查研究的热忱,因而也就很难使其研究能够充分回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