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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

  

  初看起来,近年来国内法学界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反思、质疑、批判研究与一般的理论反思、质疑、批判研究没有什么区别,事实也的确是这样,所有的理论研究通常都包括引介、反思、质疑和批判。然而,与传统的理论研究角度有所区别,在这里,笔者更愿意设想,这种研究真正具有的超常规的意义在于,它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即什么是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


  

  二、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的由来及理论诉求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从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的产生、由来及其基本的理论诉求谈起,以把握其核心和实质。众所周知,法学界呼吁中国问题意识并呈现出热烈之势是近几年来才有的事,而在这之前基本处于集体无意识状态。归结起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无外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原因:


  

  第一,现代法学在中国现实面前的无力、分裂乃至破产。经过几十年来的发展,基于自清末以来萌生的救亡图存、富国强民的百年梦想、决心,中国法学无论在观念层面还是在体系层面上均已初步完成了其在中国的启蒙、解魅的现代作业,我们已经顺利走完了法学恢复重生---移植引进吸收繁荣创新的全过程。现代法学的基本理念如平等、自由、民主、人权、正当法律程序、法治、宪政等已深入人心,并转化为立法的出发点、价值取向,甚至成为官方执政和决策时的依据。过去长期存在的轻视法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受到国人的普遍唾弃,法学研究有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天地和走向繁荣的历史机遇。与此相适应,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律体系业已初步形成并走向完善,社会生活的各主要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可以说,作为现代法学在中国启蒙的产物,中国法学的现代性范式已基本形成,并至少主宰了上个世纪改革开放以来的整个中国法学界。


  

  尽管如此,自上世纪年代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界也逐渐认识到,这种源自西方并以西方为基调和背景的现代法学范式与中国的社会现实难以完全匹配,它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中国社会真正的法学问题,学理与操作往往脱节,[9]关于这一点,细心的读者是不难发现充足的佐证材料的。总之,现代法学遭遇了中国式的法学实践困局,进而导致了现代法学在当下中国的被质疑、分裂乃至破产。也正是现代西方法学在中国的被质疑、分裂乃至破产,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这种问题意识的最直接诉求就是,中国法学必须有植根于当下中国社会现实的思想,以反抗只宣扬现代法学教义或意识形态说教,而遮掩、改写和遗忘中国法治实践的现实核心问题的做法;需要以自己的文化传统对源自西方的现代化理论加以新的诠释和改造,以切实解决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宏观及微观问题。“我们一定要避免当‘留声机’、‘肉喇叭’,或者扮演上帝仆人或牧师的角色,仅仅号召人们‘信仰法律’,追随我们我们必须以我们对这个民族、这个社会有用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必定是地方性的,其实践的答案也必定是地方性的。如果连地方性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解决不好,还谈什么普遍的贡献?”{2}(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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