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

  

  一、问题的提出


  

  十多年前,随着中国法学界法制现代化研究的深入以及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译本的问世,关于伯尔曼式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法律信仰的研究曾经掀起高潮。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法治的精神意蕴是信仰法律,[1]一种对于法律的宗教般虔诚的信仰。只有培育起这种宗教般虔诚的法律信仰,中国的法治才有可能实现。择其要者,其基本的理论要点包括:第一,现代法律信仰的形成对法制现代化意义重大,既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法制现代化的观念基础。[2]第二,当然,并非所有的法律都被信仰,法律信仰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文化条件和法律环境。第三,法律信仰的虚无是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障碍之一,必须大力建构相应的内外在社会文化条件和法律环境,以培育全民的法律信仰。第四,法律信仰有理性与非理性之分,法律信仰应当是一种托克维尔式的理性信仰。[3]相对于近年来的反思质疑法律信仰的立场,这是一种积极、肯定法律信仰的现代法学的立场。


  

  近年来,关于法律信仰的研究再次成为热点。与十多年前关于法律信仰的积极肯定的基调明显不同,近年来关于法律信仰的研究反思、批判、质疑的成分居多,正面肯定的较少,一种后现代语境的分析理路若隐若现。其基本的立场及其论证是第一,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在中国是一个错误命题,中国的法治现状与西方的法治现状存在根本差别,倡导“法律信仰”会将中国法治引入误区并会带来危害,它转移了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并混淆了信仰与权威的界限,是一个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理念。[4]第二,中国法学界的“法律信仰”命题是对美国学者伯尔曼有关法与信仰宗教之关系论述的误解,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表明,法律不能被信仰我国建立法治的途径不能依赖法律信仰,而应是加强法与社会的沟通,增加法的现实性、可行性、合理性与正当性。[5]第三,既往的关于法律信仰的论述是一个夸大了的神话,它脱离不了西方语境,西方社会有今天的法治,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和宗教信仰所造就的心理文化是分不开的。鉴于上帝不是我国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理论。与此同时,中国经验正告国人,类似于西方的法律信仰在中国不可能形成。[6]第四,“信仰法律”的提法有违法理。信仰属于自为的领域,不能被要求和强制。除非我们仅将法律局限地理解为超验的自然法,否则,实在法由于其无法祛除的工具性、无法克服的缺憾性不可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同时,若“要求”人们信仰法律,事实上就否定了人们对国家法律持有怀疑主义和批判精神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使国家法律丧失不断改革、完善和进步的可能与动力,最终导致危害法治的后果。[7]第五,在中国语境下,可以增进法律认同或法律信用以塑造法律信仰,但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夸大的神话,所以,中国法制在逐步确立法律信仰的过程中,总是面临着几组悖论性问题,并似乎无解。[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