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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

  

  古代老百姓在厌讼心理的驱使下,尽量远离争讼是非和衙门公堂,在已然发生争端的情况下,也尽量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去解决。但在不得不讼的情况发生时,不尽人意的司法程序与其他种种不利因素,致使老百姓只好寄希望于能够“伸张正义”、“体恤民情”的清官,希望他能够出来为自己主持公道。可以说,老百姓的“清官情结”是“厌讼”心理附带的一种间接效应,尽管“厌讼”不是“清官情结”产生的唯一原因,事实上却是促进“清官情结”在老百姓心里生根发芽的巨大力量。


  

  古代老百姓一方面“厌讼”、“贱讼”、“耻讼”,另一方面冥冥中又希望有一位刚正不阿的官老爷出来为民做主,也为他主持公道。虽然这样的清官在历史上也曾出现过数人,并在民间广为流传歌颂,但总体而言,毕竟在少数,这又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愿望。梁治平曾说:“就个人看,清官固然难能可贵,就其社会意义看,清官却不过是败政的记录。”[13]“当时的民众寄希望于清官,于是不再思社会本身的完善。”[13]而以现代法治的视角来看,它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更为深远的。“清官情结”首先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中老百姓的悲哀,社会和各种制度不足以使人有安全感而只好寄希望于清官,但事实证明这样的清官总是为数不多的。其次,由于历代老百姓冥冥中总有某种“清官情结”在作怪,使得对于自身的处境很难有清醒的认识,而陷在“厌讼”与“清官情结”的矛盾心理中,如此循环往复。“清官情结”在现代社会的残留,成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阴影,主要还是民众观念上的障碍,难免要影响到民众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正确的诉讼观念。


  

  四、结语


  

  “无讼”、“息讼”与“厌讼”可谓是传统诉讼观念的三大支柱,它们共同构筑了传统诉讼文化中的观念大厦。“无讼”是价值观念,属于理想的范畴,“息讼”是历代统治者对“无讼”的利用与强化以及异化,“厌讼”是上述各种因素互动的现实结果,也是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使然。


  

  自从传统农业文化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以来,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因此随着“西法东渐”,建立起一套现代型的法律制度。然而,尽管我们在上文中探讨的观念怪圈问题早已属于历史的范畴,但它在现代社会中所遗留的阴影依然存在,以致于相比较制度文化的变迁而言,观念文化的变迁显得举步维艰,严重阻碍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苏醒乃至成熟。


  

  现代型诉讼制度需要一套现代型诉讼观念为之服务。传统诉讼观念形成的文化怪圈,为我们今天如何塑造我国的诉讼观念指明了一条道路。时至今日,“无讼”理想依然是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中国人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但我们仍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已然发生争端和纠纷的情况下,冷静而清醒地去面对已发生的现实,而不是像千百年来中国传统社会一样,千方百计压抑和消灭诉讼,制造一种变相的、被压抑了的“稳定和谐”。其实,传统中国“息讼”的很多社会和制度背景早已离我们远去,今天主要是以“息事宁人”、“以和为贵”的观念形式保留在法官、当事人和一般民众的头脑中,而这种观念正与现代西方兴起的调解等替代纠纷解决方式有了某种契合点,在对其注入现代法制因素的前提下,正确认识和运用,将是一项有待于开发的宝库。最后,民众的“厌讼”心理在今天依然是困扰整个现代法制的问题。由于“厌讼”是诉讼观念最后层面的问题,是“无讼”、“息讼”等其他观念互动连带的最终结果,属于最为被动的心理惯性。因此,要克服民众对诉讼的厌弃、恐惧等心理,必须从整个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入手,即对“无讼”理想的正确对待,加之对“息讼”的改造和相配套的制度改进,如克服诉讼的低效率高成本,诉讼程序的科学构建等等。这样“,厌讼”等不正常心理才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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