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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

  

  二、“息讼”——“无讼”理想的异化


  

  如上文所提到“,无讼”理想被历代统治者所利用和强化,被注入了政治的内容,而“息讼”则是为了达到“无讼”境界而采取的最典型的方式。它虽然与“无讼”理想有关联,但无论如何不是“无讼”的必然演绎和唯一的选择。“息讼”与农业文化背景下的中国特定的社会政治理想紧密相关。


  

  (一)农业文化与传统的社会政治理想


  

  农业社会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静态社会,农民世世代代被定着在静态的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相对稳定的生活,这便注定了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来保护、维持和发展农业社会生活。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和谐”、“无讼”理想,都是与这样的农业社会生活和文化相适应的,即农业性的安定太平追求。换言之“,静态”“、和谐”、“无讼”等因素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内在需求。如果说,这种社会的内在需求在社会个体成员身上表现为一种,仅仅为一种无意识的心理倾向,儒家思想产生之后,便将其推向了明确和外在的话语表现形式。而这又恰恰为历代统治者提供了现成的思想武器。日后,儒家的“无讼”思想在历代统治者那里被利用和强化为他们的政治社会法律理想,儒家思想也成为历代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思想武器。这一切都表明,中国传统的社会政治理想无疑也是农业性的。


  

  “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理想的农业性,可以从许多方面来看,但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农业型的‘太平治世’憧憬。”[4]对此,孟德斯鸠也有过有趣的论述,如“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他们要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5]“中国的立法者们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帝国的太平。”[5]


  

  “太平治世”的一项衡量标准即争讼的多与少。在历代的统治者看来“,争讼”本身是对和谐稳定的破坏,是百姓刁蛮“,人心不古”的表现,都是应当加以排斥和压制的,然而既然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社会必须选择一个或若干个纠纷解决的方式,而采取什么样的解纷方式,是统治者和社会成员互动的结果。中国的历代统治者以农业型的“太平治世”作为自己的政治法律理想原本是顺理成章的,似乎没有太多选择的意识。但事实上,在这种无意识的背后却隐藏着他们清醒而明确的意识,即“死水一潭,波澜不光的社会,为专制政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条件。”[6]换言之,历代统治者认识到老百姓安于现状,不为“民间细故”进行争讼,社会安定太平,甚至死水一潭,才对统治有利。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基础上产生的各种宗法血亲关系,老百姓在农业社会中长期锻造出来的安于现状、善良忍让的品性又为统治者”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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