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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一种新思路

  

  这里还有关键的一点,人大内设机构应有直接处分法官的权力。处分的种类可包括训诫、记过、罢免等。我国人大与国外代议机关一样,实行合议制工作方式,我国人大在组织工作方式上又有自身的特点,即人民代表基本实行兼职制,开会的会期短,代表人数多。兼职制,是说人大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责对他本人而言只是一种兼职身份,他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主要工作;会期短,我国人大一般一年只开会一次,会期一般两个星期;代表人数多,适应了我国人口众多、民族众多、职业众多的需要,有利于照顾各方面的需要,反映各方面的声音,但也有着不易形成多数,不易统一意见的缺点。这几个特点必然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人大工作效率。我国在县级以上人大设立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职权。但各级人大常委会一般两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一个星期左右,各级人大常委会与各级人大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只能在会期内以一人一票的合议方式做出。人大常委会成员虽然进行了专职化的试点,但步子较小。兼职制、短会期依然是常委会组织工作方式的特点。完全实行代表或者常委专职制,实行西方议会会期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无现实可行性。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现行组织工作方式下,如对法官的任何处分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从日本经验来看,也是议会内设机构决定对法官的处分。这个做法,可资我们借鉴。


  

  由人大对法官直接行使监督权,最大的好处是这种监督的公信力大大增强。法院对法官的监督,总给人以病人自己给自己治病、被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的感觉,难避瓜田李下之嫌。人大监督是异体监督,公信力优越于法院的同体监督。再者,人大监督虽然不是人民直接监督,但在所有国家机关中,人大是与人民联系最为密切的,人大监督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也就具有了更大的社会公信力。


【作者简介】
唐忠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J.S.密尔.汪译.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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