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改革的一种新思路

司法改革的一种新思路


唐忠民


【摘要】在人大对司法(法院)的监督上,主要应反对以所谓“司法独立”、“法官良心自治”为借口规避监督的观点,同时也应防止以监督权替代审判权的倾向。一种新的思路是:人大切实管好人(法官),但不干预审判行为本身。
【关键词】人大;监督;司法
【全文】
  

  在人大对司法(法院)的监督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主张尽可能淡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对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也主张尽可能通过法官的“良心自律”,司法机关的自我控制去解决;另一种意见是主张在面临“司法整体腐败”的严峻形势下,应建立以人大监督为核心的对司法的强大外部监督机制,而强化人大监督的基本方法是对司法实行“个案监督”。笔者一贯赞成强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机制,但在具体监督方式上,思想上却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由赞成“个案监督”到否弃之,到主张另辟蹊径,以强化对人(法官)的监督替代对事(案件)的监督,从而力求寻找一个既不侵犯司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能从源头上堵塞“司法腐败”的方式。笔者对此试阐述如下。


  

  一


  

  在应不应该强化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便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权,这种监督也应尽可能地宏观为好,如限于每年审查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1}。他们认为,人大监督只是保持司法开放(公开)的一系列制度措施中的一种,只有当其他的措施一起起作用时,人大的监督职能才能起作用。过分强调人大的监督作用,会对司法机关(法官)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法官甚至会在强大的监督面前失去其独立性。对于清除目前民声沸怨的司法腐败问题,也应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加以解决,最好由司法机关自我控制,不宜通过人大监督来解决。这种观点的核心是主张司法公正主要应该依赖于法官的“良心自治”。他们主张法官只应凭借自己的“良心公正”,根据自己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的理解办案,不受外部力量的压力。外部力量,包括党委和政府,包括人大,包括上级法院,包括舆论。他们认为所有的外部压力都会妨碍法官的独立性,从而妨碍法官的公正{2}。“良心自治”说并不是我国这些学者的首创,而是他们搬运来的西方一些学者的观点。如密尔就主张法官不应由人民选举产生,除法官自己应对刑事法院负责外,也不应由人民罢免,除了受舆论和他自己的良心的约束外就不负任何责任,法官仅对自己和公正的良心负责。密尔认为,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具有冷静和公正计算的品质,选举、罢免以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会破坏法官的这一品质[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