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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财团法人概念辨析

  

  在日本,对于无权利能力的财团,认为应该引入“信托”的因素解决相关的问题。[48]


  

  (六) 依据国家组织的归属划分,分为教会财团和世俗财团


  

  而对于世界各国,财团的历史一样是和宗教团体的历史紧密相联,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古代罗马,而如基督教等宗教从它们的早期岁月开始,就在教堂、寺庙、礼拜堂等教会设施中利用相对独立的财产为旅行者、学校、图书馆等提供服务,在有的时期,宗教团体甚至垄断了类似的活动,直至宗教改革以后,特别是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和工业革命,尤其在现代福利国家出现后,才逐步减少宗教团体介入慈善活动,在有的国家,甚至立法取消宗教财团,然而在部分国家,宗教财团和基金继续存在,成为财团法或者慈善法的一部分,有的国家甚至是独立的,而宗教财团有其特点,就是:(1)宗教机构和财产维持其存在(如在伊斯兰教中“wakf”就是维持其存续的财产,如基督教的“教区(vicarage)”基金);(2) 宗教的发展是作为一个合法的慈善目的( 如在澳大利亚和英国);(3)宗教应该倡导社会、教育和其它活动。[49]


  

  对于德意志国家而言,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经历使其与宗教不可分割,而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和“三十年战争”使得宗教深入德国人的政治与社会生活,在德意志罗马帝国,多数人认为教会与国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国家的所有主体也是教会的成员,[50]宗教也取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地位,所以存在着一种与世俗财团相对应的教会财团,其特殊性是因为教会本身在德国法律体系上的独特性。教会财团主要是为了服务于教会活动的本身,[51]但是,对于教会活动的目的需要做广义的理解,除了一般的传教等宗教活动,还可能包括慈善工作等社会活动。同时,教会财团可能是公法财团,也可能是私法财团,可能具有权利能力,也有可能无法人资格。


  

  区分教会财团与世俗财团的意义,在于教会财团不受国家对财团的监督,而适用于教会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教会工作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同时,教会自己也会按照教会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财团进行监督,而在有的国家,对教会财团的管理取决于天主教会与国家之间条约的约定,如西班牙和哥伦比亚,有的甚至要求成立教会财团取得教会的授权,而获得这一授权后,财团能够取得法律人格,同时也接受教会法的约束,如在荷兰,教会财团是“自治团体(autonomous unit) ”,当然教会成立财团时,也可以选择适用世俗财团,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52]在瑞士,也存在教会财团(参见《瑞士民法》第 87 条) 。


  

  (七) 按照其作用来区分,分为一般财团与地方自治财团


  

  地方自治财团的意义是在于服务于地方自治的目的,并受地方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财团。这种财团源于中世纪的一种财团形态。其规范基础受到地方性自治规章的约束,同时,有地方行政机关进行管理。[53]


  

  (八) 按照财产设施的方式来区分,分为设施财团、基金财团、企业财团


  

  这种分类的意义是在于不同财产的财团,其规范管理的方法应该存在区别。虽然对于德国民法而言,是通过民法的规范建立统一的财团制度。所谓基金财团,是指其以拥有的主要财产的孳息作为其实现财团目的的主要手段。而设施财团则主要是通过经营其所拥有的各种设施,包括房地产、公园等获得的资金,来实现其财团的目的。企业财团则可以区分为两种,狭义的企业财团( Unternehmensstiftung) 是指经营某个企业作为其实现财团目的的存在地手段,而参与企业的财团( Unternehmenstraegerstiftung) 则是指财团本身成为无限公司(OMG) 或者两合公司( KG) 的股东,或者对于某个企业拥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学说一般称为企业财团,作为企业财团,当然企业财团可以从事公益目的,但是毕竟是以经营企业为手段,其主要工作在经营企业上,因此这种财团形态在德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受到了很大的争议,被认为是对财团制度的滥用。但是在目前对于德国而言,是一个现实的存在。[54]


  

  (九) 财团与其他组织形式的结合


  

  在德国还存在一种与财团相联系的特殊现象,就是虽有“财团”之名,并无“财团”之实。这种形式被称为“财团替代形式”(stifungsersatzformen) ,常见的财团替代形式有“社团”、“有限公司”等,虽然采取了财团的名称,但是实际上是另一种团体。这种形式在法律上容易造成误会,导致交易中可能存在欺诈,因此在德国受到学界的批判。[55]


  

  在美国,对于非政府的财团或者基金会(nongovernmental foundations) 按照其财产的来源(sources of funds) ,在美国联邦税法中分为三类: 独立的、授权产生的基金会(independent,grant-making foundations) ,也被称为“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s) ”; 法人发起的基金会(company-sponsored foundations) ; 社区基金会(community foundations)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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