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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财团法人概念辨析

  

  三、财团法人定义的辨析


  

  在通过对于各国法律制度中的财团法人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后,我们可以着手探讨财团法人的意义。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对民法中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是困难的,如哈特所引用圣奥古斯丁的话: “什么是时间? 如果没有人问我,我是知道的; 如果我希望向问我的人释明它,那我就不知道了”,[23]而财团法人的定义,我们就不得不面临这样的窘境,各国都有赋予财产以人格的制度,但是各国的制度存在差异,有的完全不同,如普通法系的国家多用信托制度来实现这一目的,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财团法人制度也有不同,德国就除了公益目的的财团,还有私益财团; 而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财团法人必须是从事公益目的,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私益财团。这些差异也给我们界定财团法人制造了困难。


  

  对于财团法人的定义,学者认为是以为一定的目的地独立财产为中心,而备有组织而取得法律上人格的法人。[24]财团是“为了在社会中作为一个主体或者团体满足一定的有利于社会的目标而存在。[25]”因此,从上述定义中,笔者认为,财团法人的概念具有下列特点:


  

  (一) 财团法人以独立的财产为中心


  

  财团法人成立的基础是一定的财产,只有以财产为基础,才能够成立财团法人,财团的中心因素是财产,财产构成财团法人的基础,无财产无人格,对于其它的法律主体而言,可能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财团法人则是前提,如果财团法人的财产已经少于存续所需要的数额,监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直至获得足够财产为止,如果财产已经消灭,则构成法人解散的事由。


  

  (二) 财团法人的财产应为捐助


  

  财团法人所获得的财产是捐助人通过捐助行为所捐助的,因此在法人成立之后,财产属于法人所有。由于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中心,因此对于捐助人的人数,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能够捐助财产,不论捐助人的多寡,都能够成立财团法人。


  

  (三) 财团法人应为一定的目的


  

  财团法人必须是为了一定的目的事业而存在,是以一定目的而奉献财产的基础上具有管理机关的组织。[26]其目的多数国家规定应该是公益性的,而对于公益目的地理解,则各国容有差异。但是,财团法人应为一定的目的,则无庸置疑,否则财团法人的设立没有意义。


  

  (四) 财团法人有自己的组织


  

  财团虽然是以财产为基础,但是,同样有自己的组织,有自己的执行机关和意思表示机关,但是与社团所不同者,没有社员大会这样的意思机关,所以财团法人受到章程的约束,如果要修改章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方能修改。


  

  (五) 财团法人是取得法律上人格的法人


  

  与社团不同的,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捐助人捐助的财产在法人成立之后,就构成财团法人的财产,与捐助人并无关联,捐助人自身财产的增减不会影响财团法人的独立存在,二者相互独立。在德国与日本,都有不是法人的财团,而非法人的财团是指没有权利能力的财团,是以一定的目的集合的财产,并且从捐助人的特定的个人财产分离出来,具备管理机构,以及具有在社会生活中独立的实体,但是尚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27]财团法人的概念将法律人格的理念发展到了极致。[28]


  

  对于财团法人的概念的认识,我们应该意识到,财团法人是具有特定目的有法律人格的特定财产,与社团法人的概念相比,要求更高的法律技术与抽象思维的能力,[29]要求对于法律概念精准的把握,财团法人的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但是核心在于被赋予的人格,正是人格的赋予导致我们需要追问为什么赋予财团法人以人格,无疑正是这一点,造成了财团法人的存在与法人实在说之间的冲突,故法人实在说中组织体说的倡导者米休德就认为财团法人实质上是受益人的团体,[30]而这一点与法人否定说的支持者们观点一致,耶林就认为财团法人的受益人才是财团真正的主体,[31]但是,财团法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此,如果财团法人是受益人的团体,受益人对于财团法人而言,却只有被动接受财团法人利益的权利,而无主动要求受益的权利,更不能干涉法人的运作,从这个意义而言,受益人与财团法人之间只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以财团法人为受益人的团体,显属牵强。


  

  而财团法人的存在的确是一个社会的实在,财团法人的独立,是以其合法存在为前提的,赋予法律人格的理由并非是财产,而是因为捐助人的意志,换而言之,财团法人是为了实现捐助人意志的工具,同时这一意志获得法律的支持,并且为法人的管理机构所支持,与这一意志相始终的是法人的管理机构,如果把财团法人视为团体,应该是管理人团体,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对于财团法人的解释基尔克的“有机体”说更具有合理性,[32]组织就是社会现实,而当法律认可为一个法律现实时,法律人格就是这一法律现实的术语表达,因此法律人格满足了经济与社会对于认可和保护组织和社团利益的坚决要求,组织与社团已经融入了社会生活,在复杂的工业社会中是必不可少的。[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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