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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财团法人概念辨析

比较视野下财团法人概念辨析


胡岩


【关键词】财团法人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 21 世纪,对于中国而言,最重大的法律工程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分析。而从民法典起草角度出发,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人分类体系,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1986 年的《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受到学界广泛的批评。在 2002 年法工委为民法典起草草案时,除了按照《民法通则》的模式设定法人的类型外,同时,按照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方式设定了新的法人的分类,供立法者选择,这一安排受到了学界广泛的好评。[1]


  

  但是,究竟什么是财团法人? 国内学界研究不多。对于财团法人这个制度具有什么样的制度价值与社会意义? 更欠缺系统的分析。而制度研究的起点是应该法律制度的定义与概念的明晰。那么什么是财团法人?


  

  本文着重研究财团法人的概念,从财团法人的内涵与外延入手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在各国法律制度的背景下,财团法人的制度安排,在我们对于作为舶来品的财团法人制度进行分析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在各国法律制度中的财团法人制度的异同;第二部分是对于财团法人的概念定义;第三部分则是运用比较法对于财团法人的分类进行介绍,从而确定我国将来的财团法人制度的选择;第四部分是结语。


  

  民法乃是概念之网,概念的分析是制度研究的起点。本文对于财团法人概念的分析,是对于财团法人制度研究的起点,只有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我们才能够得以更科学建构财团法人制度。


  

  二、各国法律制度中的“财团法人”


  

  所谓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2]必须要捐助人捐助财产才能够设立。财团法人是从教会法中发展而来,[3]而早在古埃及( Egypt) 和古巴比伦人的卡尔迪亚王国(chaldea) 时期就产生了这一制度的萌芽,早期的财团制度与遗赠(will) 、遗嘱(testamentary) 、法人实体(corporate entity)等制度一起发展而来。[4]而最初的法人概念的提出就与财团法人相关,在 1245 年,伟大的教皇英诺森四世(Pope Innocent Ⅳ) 宣布学院(uniuersitas 和collegium) 不能被开除教籍时,就确定这样的原则,法人是法律上的人,但只是推定的人。[5]但是对于中国,法人概念是属于舶来品,虽然财团法人制度曾经出现在《中华民国民法典》里,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存在了近 20 年,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财团法人作为制度在中国大陆消失了(虽然有基金会制度) 。此后学界对财团法人的研究只是简单地将其作为传统民法中法人的分类进行介绍,没有系统和全面的研究。


  

  关于财团法人的法律内容非常复杂,涉及到法律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人法、慈善法、税法和行政法(在联邦制的国家还涉及不同的地域的差别) ,这样造成了财团法实际成为一个拼图,探讨财团法人法,至少要关注四个方面的问题: 时间; 地域,特别是在联邦制的国家;法律的类型(制定法、习惯法、案例法、法理) ; 事项(如监督、会计制度、能力等)。[6]为了解决财团法人法存在的问题,各国着手统一财团法人法,如奥地利在 1973 年联邦制定了财团与基金法,哥斯达黎加在 1973 年制定财团法,克罗地亚在 1995 年制定了财团与基金会法,丹麦关于财团和公益社团的法律在 1984 年制定,芬兰在 1930 年就制定了财团法,海地管理财团的法律制定于 1934 年,荷兰是在 1956 年制定财团法,并于 1976 年合并到新制定的《民法典》第二编,挪威是 1980 年制定财团法,波兰则是 1984 年制定,波多黎各在 1952 年制定了创设慈善信托的法律,西班牙在 1994 年制定了规范财团和私人参与社会一般利益活动的会计激励的法律,斯洛文尼亚在 1996 年制定财团法,瑞典则是在1994 年制定的。[7]


  

  必需指出的是,财团法人与各国的法律历史背景紧密相关,结果在不同的国家,财团法人制度有着巨大的差异,[8]不同国家的财团法人制度有不同的内涵; 而对于普通法国家而言,财团法人的功能由其他制度如信托来承担,对于法人不存在财团制度之说,故格雷指出: “对于普通法而言,社团是惟一知道的法人。”[9]在本文中探讨的财团法人,无疑是以大陆法为依归的,但是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对于财团法人的概念进行澄清。正如法谚中云“在民法上定义均属危险(拉: Omnis definitio in jure civil periculosa est) ”,[10]对于财团法人这个在各国实践存在千差万别的制度进行统一的定义更是如此。在不同的国家,财团法人的制度的表达是不同的,如在匈牙利,被称为“alapitvanyi”,在丹麦和俄罗斯称为“fond”,阿尔巴尼亚称为“fondacion”,在保加尼亚是“fondasia”,在罗马尼亚是“fundatia”,瑞典和海地是“fondation”,意大利是“fondazione”,葡萄牙和巴西是“fundacao”,西班牙、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委内瑞拉、阿根廷、乌拉圭被称为“fundación”,波兰是叫“fundacja”,韩国是“jaedan - beobin”,芬兰被称为“sǎǎtiǒ”,爱沙尼亚是“sihtasutus”,荷兰是“stichting”,芬兰、挪威、瑞典是叫“stiftelse”,奥地利、德国、瑞士是“stiftung”,爱尔兰是“stofnun”,斯洛文尼亚是“ustanova”,土耳其是“vakif”,克罗地亚是“zaklada”,日本是“zaidan-hojin”。[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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