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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

  

  第四,作为司法解释的《批复》和《证据规定》,在立法等级上,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法规则中的重要地位及其显著的程序价值地位不符。《规定》的制定者认为已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在今后的实践中应当严肃、审慎地予以探索和总结,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应含的排除例外等问题进行完善。[35]笔者以为,作为一项以程序正义理念为指导的保障当事人人权,促进程序公正的重要诉讼规则,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原则与例外的规定。即便是在非法证据规则的发源地美国,除了违反美国宪法第4、5、6修正案以及违反正当程序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外,也通过相关判例确立了许多的例外,如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等,而上述司法解释却没有。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作用的发挥还应建立相应机制,如非法证据异议的主体、时间和程序等。在这种意义上说,我国民事诉讼中还没能确立其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构想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学者们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手段违法或不正当收集的证据区分为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的视听资料,认为这两种收集证据的方式对证据真实性具有不同的影响。在对待非法收集的视听资料问题上,目前有四种观点:(1)违法排除说。该说认为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的属性,采用私录方式制作的视听资料,取证手段不合法,故应当予以排除。(2)真实肯定说。该说主张把视听资料的内容与取证的手段区别对待,如果视听资料的内容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反映了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即便取证手段不当,也应当允许其作为诉讼证据。(3)线索转化说。该说提出私录的视听资料本身虽然因欠缺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但司法人员可以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线索,按法定程序重新查证属实后,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证据。(4)排除加例外说。该说认为对这类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否定其证据效力而予以排除,但不宜一概禁止,应当允许有例外,如收集证据者主观上无恶意就应当作为例外对待。[36]


  

  作为一项起源并发展于国外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进和移植必须坚持借鉴国外经验与发掘本土资源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任何被移入的法律,都不可能像在原来的国家那样一模一样地发展,企图照搬别国的法律,不过是一个天才的幻想。”[37]如果只是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制度简单的相加,无法发挥整个法律制度的功能,也无法实现我们选择和引进此项制度的目的。因此,在中国这个大的司法环境中,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本土法律制度的匹配性与可操作性是关系全局的根本问题,我们必须从立法这项基础工程入手,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进和设置,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从而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价值的实现与功能的发挥。


  

  (一)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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