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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

  

  2.实现宪法规定的要求


  

  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运作具有指导作用,民事诉讼法应当在民事诉讼领域实现宪法精神及具体规范,民事诉讼法应当以具体程序规则的设计、完善来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宪法在赋予人民主权时,也同时赋予人民以自由权、财产权及生存权等项基本权利,并为保障和实现上述基本权利,宪法又赋予人民以诉讼权,并设立司法机关尤其是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使其依法确保人民以权利主体的资格获取精神性和物质性利益的愿望得以实现。[20]但宪法对人民基本权利的赋予是一种相当原则化的规定,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规则,宣称当事人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程序规定,否则将遭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则是以一种具体程序规则的方式对宪法规定予以的补充,其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具体操作规程。美国最高法院在马普案中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后来最高法院再次申明的观点未能如此坚决,仅承认“排除规则是由司法所确立的补救措施”,[21]企图希望通过其他法律措施来实现维护宪法和弥补宪法规定原则性的不足,迄今为止这种努力仍然未能获得成功,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发挥着保护宪法的重要作用。“在执行规则的过程中,社会将对违反宪法权利的事给予严肃的处理。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发扬光大了执法的道德和教育意义。”[22]


  

  31促进程序公正的需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惜代价的将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是以一种消极否定的方式从反面对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要求的强调,从根本上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关于证据合法性的一项程序规则。尽管这种证据排除减少了法官进行事实认定所依赖的事实材料,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而使该项规则的代价不菲。笔者认为,抛弃个案思维的局限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恰是从保障公民人权和维护程序公正的角度高瞻远瞩地考虑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宏观问题。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整个社会的程序性权利的践踏,是整体性的践踏,与此相反,违反实体性规则只是对个案的实际权利的践踏,是个别的践踏”,[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制定者认为,如果对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仍予采用,虽然可以为某个案实质真实提供便利,但却是以牺牲程序的正当性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为代价的。[24]诚然,我们不能漠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对实体公正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我们更应当看到,诉讼程序领域内的诸多程序规则事实上都不得不在相互冲突的相异价值间进行利弊权衡。而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件事物要实现其价值就必须要付出成本,一项程序规则的确立往往就是在这种收益与成本之间进行取舍的结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然也不能例外,此时这种价值取舍的结果就体现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和对程序公正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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