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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研究

  

  将视角转回中国来看,我们是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儒家思想中的“和为贵”是我们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要求人们互相谅解、和睦相处,即“敦宗族、和乡里、戒诉讼”,所以如果发生了纠纷,往往是通过调解解决。调解是我们传统文化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在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至今盛行。它不仅被视为一种制度设计,还是处理纠纷的方法。我们既有官方的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也有民间的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既有制度化的调解(法院调解、人民调解),也有非制度化的调解(亲友调解、邻里调解)。调解盛行的原因,有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心理上的原因,而传统文化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基于传统文化,中国人不喜欢诉讼,甚至厌恶诉讼,因此在各个历史时期,调解都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但在司法改革的今天,传统的价值观发生了转变,调解被弱化了,特别是传统的民间调解的功能被削弱了。


  

  近年来,在国外ADR蓬勃发展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改革也在深入。2008年11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改革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采用公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是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石。……只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处理纠纷之前,才是最经济、最有效、也是最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着重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调解员和具备调解技能的法官;二是要规范和完善公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还提出要立足国情,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做法,吸收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12]


  

  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国情需要,是人民需要。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值得深思的。我认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是如何发挥民间调解的优势。从调解的体系来看,我们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和人民调解。但这些调解的功能是否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能否满足纠纷者的需求?我想答案是不确定的。


  

  在上述调解体系中,法院的调解是最有效的,因为法院象征的是国家的强制力。那么,法官应不应当主持调解或应当在什么时间调解?由法院调解,会不会削弱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影响司法的权威?法院调解是否具有强制性?我们曾经做了一个调研,调研的对象是78名在校法学院学生和80名基层法院法官,调查的结果统计如下:


  

  上面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数法学院的学生认为调解是民间性的,法官不应当主持调解,法官则不以为然;大多数法官认为,调解可以在判决前的任何阶段进行,法学院学生有25%多一点认同;对于法院调解是否会削弱司法权威,学生和法官大多数认为不会;对于法院调解的强制性看法,法学院近一半学生认为与自愿原则并不矛盾,有一半多法官认为法院调解与民间调解一样不具有强制性。


  

  上面的调查虽不具有普遍性,但至少反映了问题的一个侧面。从理论上讲,我倾向于调解的民间性。我认为法院调解,会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而且让法院法官承担巨大的社会矛盾和压力,并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我们的研究生去法院实习,他们告诉我们,法官工作繁重日夜办案,调解的任务重、压力大;法官常常是白天开庭、调解,晚上写判决书、调解书;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法官几乎没有时间看书和研究,其压力可想而知。如何改变法院调解的现状呢?其实,我们可以尝试以下做法:即扩大民间调解的范围,提高民间调解的效力,使调解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能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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