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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研究

  

  于是,调解员让双方敞开心扉,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对方。原告当面向被告道歉并承认了自己所犯的错误,请求对方帮助自己;被告被原告的真诚打动,同意帮助原告度过难关。之后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从上面的调解过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调解是在寻求建设性的、协商性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尽量避免双方对抗性的立场,促进双方共同利益的实现。这种调解是以一种立足未来、促进和谐为目标的高层次的调解。调解也有低层次的目标,就是立足眼前,化干戈为玉帛,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的目的,而不考虑未来双方的关系会怎样。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案件不同,当事人不同,调解的方法也不同。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调解员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和当事人的需求,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根据当代调解发展的实际情况,英国学者迈克尔·努尼将调解模式分为妥协调解模式、治疗调解模式和管理调解模式。[11]


  

  妥协调解模式,通常适用于大型商业、工业冲突以及人身伤害纠纷中。这种模式主要基于当事人明显的法律权益和先前已确立的立场性要求。在妥协调解模式下,调解员主动地寻求在谈判开始阶段确定每一方的“底线”,然后鼓励双方朝着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妥协数字方向渐近式地谈判。它不需要挖掘和发现每位当事人的真实需要和利益,也不需要很多调解技巧和战略。


  

  治疗调解模式,常常用于家庭纠纷,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父母与他们的孩子之间的纠纷。治疗调解模式的根本目的是改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甚至理想地完全和解。调解的形式更注重治疗性的、心理学的和咨询技能,而不是正统的调解技术和战略。


  

  管理调解模式,主要适用于商业和金融领域的纠纷。其特点是它是一个具有高度干预性的过程,雇佣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权威的专家担任调解员,例如专业的商事律师或经理人,强调法律权利以及客观标准和措施。“调解人”通常会在调解过程中明确地提出他的专家意见,并且常常积极参与谈判。这种模式注重的是权利而不是利益,所以这种模式有时也被形容为“没有约束力的仲裁”。


  

  显然英国学者迈克尔·努尼的研究是比较深入的,其对案件的分类和性质的把握,以及对调解人员的要求和调解方法的概括,对于同类案件的调解具有指导意义。这种深入细致的研究态度和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五、对于中国的启示


  

  纵观美国的调解制度和实践,我们不难发现美国这样的移民国家,在追求多元文化价值和实用主义的同时,形成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因而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有多元选择的基础。当社会矛盾凸显时,调解应运而生且被美国人推崇。


  

  美国被认为是“好讼”的国家,并没有调解的文化传统,不可否认美国的调解借鉴了许多中国调解的元素和方法。据美国调解专家介绍说,从1980年代起,美国国务院就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研究和学习中国的调解制度和调解方式。调解在美国兴起不过几十年,但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都令人惊讶,而且调解被广泛运用到纠纷解决的各个方面。在美国选择调解方式的案件高达95%(在国内的资料中和在国外时常常听到的比例),这么高的比例(与诉讼相比),我们不禁要问,美国人为什么要选择调解呢?


  

  通过有关资料和数据研究分析,我认为:一是调解的程序灵活,成本低却效率高,这是人们选择调解的前提,但仅有此是不够的;二是私人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即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有效力的,是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这是选择调解的关键和保障。也就是说,在美国,有很多私人的调解公司,且这种私人调解方式与美国法院的审判方式是平行关系,不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它们在效力上也没有本质的区别。诉讼繁琐的程序和昂贵的费用都让当事人望而却步,因此选择调解成为理所当然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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