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管理程序中,法官还会告诉当事人他们有权选择调解员,可以选择法院(庭) 里的调解员,也可以请私人调解员;并确定调解的期限,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协议,他们将重回法庭接受审判。通常情况是:法庭的调解员是免费的,而私人调解是收费的。但很多当事人还是选择私人调解机构的调解员。不选择法庭免费的调解员而选择私人收费的调解员,这一现象很奇怪。但听到下面的解释也就能够理解了:(1)对法庭调解员不信任,担心调解员与法院有关系,不能独立地进行调解;(2)认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担心调解员不尽心尽力;(3)之前接受过私人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的法律服务,比较满意且信任他们;(4)认为花钱能请到有经验的调解员。不管当事人如何选择,法庭内和法庭外的调解员是并存的,他们的职责是一样的。
美国调解的社会化程度较高,在社区、学校、医院等行业广泛开展,还有专门的调解员培训机构专门进行调解员的培训。“冲突解决在各类院校都有讲授,有关纠纷解决的课程在法学院成为必修课的一部分。”[6]甚至在小学的课堂上也开设了有关调解的课程。通过多种方式传授调解的方法,训练人们解决自身问题和他人问题的能力。罕布什尔遗嘱检验法院(Hampshire Probate Court)的伯曼(Perlman)院长说:“我非常鼓励人们去做调解的训练,学习怎样决策和帮助别人决策。”她举例说,她上小学的孙女在学校上了调解课,现在都开始做父母的调解工作了。有一次她的孙女放学回家,听到父母激烈的争吵,于是就对她的爸爸说:“你不要说,听妈妈怎么说,你只要听着听着就知道她在说什么了。”同样她对妈妈讲:“你不要说,听爸爸怎么说,你只要听着听着就知道他在讲什么了。”她的爸爸妈妈听到女儿讲的话有道理,都不好意思再争吵了。等到第二天女儿放学回家,看到父母非常融洽地谈话,就说:“我真为你们感到骄傲!”伯曼院长讲完这件事,我的眼前浮现出一幅和谐的画面,人类的感情是相通的。伯曼院长带我们参观了法院的设施和布置,该法院主要处理家庭纠纷,从外表看简朴无华(系车库改造而成),但内部却像温馨的家,墙壁上挂着多幅生动的照片和油画,有孩子的笑脸、有家人的团聚,有绚丽的色彩和斑斓的世界……它们阐释和传递的是幸福快乐和谐美满的家庭理念!在这样温暖的环境里,纠纷的当事人会自我反省,在这样和谐的氛围中有利于纠纷的调解。
三、如何调解——美国调解的程序
程序正义是美国法律的特点,美国视调解为一种程序,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如:1998年美国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法案(中译本)第2条“政策的判定及声明”规定:“国会判定——(1)借助法院和律师的支持,利用法院充分管理程序中的经适当训练的中间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有能力提供一系列的利益,包括当事人更大程度的满足、解决争议的创新方法以及更有效地达到和解。(2)特定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早期的中间人评估(早期中立评估)、微型审判以及自愿仲裁,可能能够减少现今在遍布于合众国的部分联邦法院处于未决的大量案件,从而使法院更有效地处理剩余的案件;并且(3)联邦上诉法院附属的调解程序的持续增长表明这一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可以在解决位于联邦初审法院的争议方面同样有效,地区法院应当考虑在其地方性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中引进调解。”该法第3条规定了“在所有地区法院授权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7]2001年颁布的《美国统一调解法》第2条(1)规定:“调解是指一种程序,在该种程序中,调解员推动当事人间的沟通和协商,协助其就争议的事项达成自愿的协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