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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遗憾的成因与对策

  

  (二)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刑法适用结果关涉人最宝贵的权利,因此,思维方法之于刑法适用而言极具价值意义。由于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长期缺乏良性互动,以至于刑事司法弥漫着法律形式主义的偏见,案件事实判断陷入纷乱无序的状态,[4]司法者甚至“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的裁决。”[5]这显然背离了现代司法宗旨。应该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又该怎样寻求好的出庭效果,以下做法值得借鉴:一是脑子里装着规范去看案件。面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纠结与矛盾,我们时常感到莫衷一是、难以取舍。相同的事实,不同的解读,混乱的根源在于:将先前理解当真理,僵化理解概念的正确性,用陈旧的观念分析,无限迷恋法条的字面权威,重形式轻实质,无视构罪要件之间的关系,用日常概念去归纳案件事实,颠倒大小前提,恣意类比延伸……机械思维必然导致得出的结论经常偏离正义和事物的本质,正所谓“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遥远”。要想从上述纠结中成功穿越,不再迷乱,最好的方法就是回归理性,养成司法的职业思维习惯,重视刑法规范在所有法律推理中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大力提倡法律的逻辑推理、类型思维,正确理解、解释刑法,让思维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事实之间,研究正确形成案件事实的方法;二是脑子里装着庭审去看案件。出庭公诉是一个动态对抗且充满变数的过程,历来被视为公诉工作的难点。然而,庭审中一切活动都围绕涉案行为的罪与罚展开,只要脑子里装着庭审去看案件,出庭公诉又是可以预测的。审查案件中我们不妨尝试“六个衔接”:与指控主张衔接,与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衔接,与举证质证衔接,与法庭辩论衔接,与庭前证据交换衔接,与可能出现的庭审变数衔接。


  

  (三)养成学习的良好习惯。公诉人应该主动将学习当成一种习惯,时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一是系统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的掌握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每隔一段时间,带着实践的心得与感悟去加以系统学习,可以温故知新、更上层楼;二是关注变化。法的终极价值在于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公诉人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将关注的目光投向社会,捕捉时事变迁,拓展信息,增长阅历;三是时时更新。知识的“半衰期”越来越短,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法规、新罪名、新解释,我们惟有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才能适应司法形势的发展变化;四是勤于思考。对工作中的成败得失进行阶段性思考,对于公诉技能的精进大有裨益;五是善于借鉴。多见多识,博采众长,留心处处皆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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