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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遗憾的成因与对策

公诉遗憾的成因与对策


徐玲利


【关键词】公诉遗憾;成因;对策
【全文】
  

  作为公诉人,无不期望自己在法庭上能有纵横捭阖、辞陈雄辩的翩翩风采。然而,现实却总有事与愿违、差强人意的无尽遗憾:不知所云的讯问、杂乱无章的举证、仓促应对的质证、空洞乏味的公诉意见、言不及义的答辩;慌不择言的口误、遭遇发难的窘态、噤若寒蝉的缄默、令人昏睡的絮语、还有文书和笔录上的错漏……这一切的一切,都会使公诉人陷入尴尬和慌乱,与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形成强烈反差,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与公众形象。研究公诉遗憾的成因并探求解决之道,对于提高公诉水平以及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公诉遗憾的成因


  

  公诉遗憾的形成是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将从指控意识、案情把握、技巧训练、临庭经验、知识储备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指控意识不强。造成公诉人指控意识不强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观念陈旧。将刑事司法功能片面理解为打击犯罪,庭审被虚置;二是体制因素。司法行政化使得审判分离成为可能,庭审退居次要地位;三是制度制约。我国长期实行案卷移送制度,庭审功能弱化,法官裁判更多依赖庭后阅卷;[1]四是理论滞后。我们对法庭审判的原理、制度及操作的研究先天不足,公诉实践缺乏深层次理论支持;五是文化局限。中国诉讼文化素有非对抗性的传统基因,国人崇尚“以和为贵”,害怕报复,不敢太较劲;六是资源限制。以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状况来论,委托律师尚属“奢侈消费”,对于律师缺位的案件,公诉人无以为辩。上述因素都会造成公诉人思想怠惰,主控动机不强,直接影响公诉能力的发挥。


  

  (二)案情把握不透。任何庭审必定围绕案情展开,熟透案情既是刑事司法的基础,更是评价公诉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庭上,如果被告人翻供和狡辩、辩护人发问超出公诉人心理预期、或控方证据被指存在某问题时,公诉人理应从容应对、妥善处理。如果公诉人出现临急翻书、翻案卷的窘迫,则表明他对案情把握不熟、不细、不深、不透。其实,把握案件仅仅停留在读故事、知案情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案情背后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此罪彼罪之争、证据间的瑕疵或矛盾、现有证据体系的证明底线、关乎定罪量刑的关键细节以及可能出现的庭审变数等,都必须在反复阅读案件中去追问、去挖掘,同时思考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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