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参见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以下。
参见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行立他字第4号)。
汪庆华博士在实证调查研究表明,所有在方的法院对因信访处理收容和信访处理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参见汪庆华:《政治中的司法: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社会学考察》,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银监行复决字1号);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杭上法行初字第17号)。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51号 )第
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
参见《
信访条例》第
32条。
于安:《制定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问题》,《法学》1999年第8期。
于安:《制定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问题》,《法学》1999年第8期。这一观点也获得了其他学者的认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两大行政救济制度,其关系相当密切,但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并不仅是处于附属地位,其亦有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黎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辨析》,载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5页。
参见《
行政复议法》第
7条。
参见张春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以下。
杨景宇:《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张春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赣中行终字第19号)。
如《
宪法》第
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权利和利益之间究竟有何不同,学理上是有争议的。《
宪法》第
50条区别了“权利”和“利益”,但它需要作解释之后才能厘清。
《
行政诉讼法》第
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的类型化也可以得到如下支持:《
信访条例》第
14条第2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银监行复决字1号)。
青锋主编:《京津沪渝行政复议案例介绍与专家评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以下。
《
信访条例》第
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信访条例》第
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郜风涛主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选编》(第1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浙江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浙公复决字2号)。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是持肯定意见的。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12号)。但是,在实务中也有复议机关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安案范围。如在刘国强不服泰安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请求不予答复案中,复议机关认为:“根据《
信访条例》第
35条第1款有关“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对刘国强的信访复核请求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核意见。对于申请人的有关“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成立信访复核机构并履行信访复核职责”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我机关受案范围,我机关不予审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鲁政复决字77号)。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浙湖行初字第4号)。
在王书成、金文琴、徐玉妹诉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法院并没有要求信访人必须走完三级信访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常州市天宁区茶山乡人民政府应对上诉人于2000年8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向其反映的5个问题予以答复。上诉人就该乡政府不予答复的行为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在查明有关事实的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责令常州市茶山乡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王书成,金文琴、徐玉妹的来信作出答复。该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苏行终字第09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一中行初字第374号)。
《政协社法委: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的衔接》,《人民政协报》2011年4月27日。
如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2006)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信访事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向信访人提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建议;认为信访事项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衔接的通知》(2010)第2条规定:“市信访局对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事项,应进行如下审查:(1)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2)信访人与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3)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市信访局经审查,认为所涉及的行政争议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应在2日内将案件的基本情况通报给市政府法制办。”
应星、汪庆华:《涉法信访、行政诉讼与公民救济行动中的二重理性》,《洪范评论》第3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
于建嵘:《底层立场》,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74页。